會計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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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目,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示其統制與隸屬之關係,總表會計科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計科目為隸屬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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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5條要求會計報告總表科目(統制帳目)與明細表科目(隸屬帳目)建立勾稽對應關係,使總額能拆解追溯至明細。
Q · 統制帳目和隸屬帳目有什麼關係?
統制帳目是總表總額,隸屬帳目是明細,兩者必須勾稽對得起來
依會計法第35條,會計報告總表的會計科目為統制帳目(記某類支出的總額),明細表的會計科目為隸屬帳目(記一筆筆細目)。兩者必須建立統制與隸屬的對應關係,使明細加總能等於總額、總額能往下追到明細。這層勾稽關係讓帳本具備自我檢驗能力,是審計查弊的第一道訊號:對不上,就代表中間有東西被動過。
深度解讀
政府每年花掉幾兆預算,憑什麼相信每一筆都對得起來?答案藏在這條看起來最無聊的技術條文裡。它要求:總表上的一個科目(叫統制帳目,例如「業務費」的總額),必須能跟明細表上一筆筆細目(叫隸屬帳目,誰、什麼時候、買了什麼)對得起來。這不是格式潔癖,是一道防弊的鎖。總額和明細只要對不上,就代表中間有東西被動過手腳。台灣幾樁知名的特別費、機要費案件,核心爭點全卡在這裡:總額花完了,但明細交不出來,或明細湊不回總額。你以為會計法第35條是會計師在背的廢條文,其實它是政府帳本能不能被攤在陽光下檢驗的地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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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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