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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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 2.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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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6條要求中央各機關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一致、互有關係者相合,地方相同事項須依中央所定,作為綜合彙編與比較基礎。
Q · 政府各機關記帳的會計科目可以各自命名嗎?
不行,會計法第36條要求同性質科目一致
依會計法第 36 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必須一致,互有關係的科目必須能相合(彼此銜接)。地方政府就與中央事項相同或有關係的科目,也必須依中央所定。立法目的是讓國家總決算能彙編、審計能稽核、跨機關與跨年度的支出能被有效比較。只有純屬地方特有、與中央無關的事項,才保留自訂空間。
深度解讀
全台灣三百多個政府機關,如果各自決定怎麼記帳,同一筆「員工加班費」這裡叫甲科目、那裡叫乙科目,那麼國家總決算永遠加不出一個能比較的數字。第36條就是堵住這個漏洞的螺絲: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必須一致,互有關係的科目必須能相合(彼此銜接對得起來)。更狠的是第二項,地方政府不是想怎麼記就怎麼記,凡是跟中央事項相同或有關係的科目,必須依中央的規定走。這條看似枯燥,卻是「政府預算決算能被攤開比較、被審計、被你我監督」的隱形地基。沒有它,財政透明只是口號,因為連數字的定義都對不起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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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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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