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6條要求中央各機關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一致、互有關係者相合,地方相同事項須依中央所定,作為綜合彙編與比較基礎。
Q · 政府各機關記帳的會計科目可以各自命名嗎?
不行,會計法第36條要求同性質科目一致
依會計法第 36 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必須一致,互有關係的科目必須能相合(彼此銜接)。地方政府就與中央事項相同或有關係的科目,也必須依中央所定。立法目的是讓國家總決算能彙編、審計能稽核、跨機關與跨年度的支出能被有效比較。只有純屬地方特有、與中央無關的事項,才保留自訂空間。
全台灣三百多個政府機關,如果各自決定怎麼記帳,同一筆「員工加班費」這裡叫甲科目、那裡叫乙科目,那麼國家總決算永遠加不出一個能比較的數字。第36條就是堵住這個漏洞的螺絲: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必須一致,互有關係的科目必須能相合(彼此銜接對得起來)。更狠的是第二項,地方政府不是想怎麼記就怎麼記,凡是跟中央事項相同或有關係的科目,必須依中央的規定走。這條看似枯燥,卻是「政府預算決算能被攤開比較、被審計、被你我監督」的隱形地基。沒有它,財政透明只是口號,因為連數字的定義都對不起來。
會計法第 36 條為政府會計科目一致性的強制規範: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維持一致、對互有關係的科目維持相合,並要求地方政府就與中央相同或有關的科目依中央所定,目的在使國家總決算得以綜合彙編、審計稽核及跨機關比較具備統一基礎。
在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以及互有關係的科目上不行,會計法第36條第二項要求地方必須依中央所定、與中央相合。只有純屬地方特有、與中央無關的事項才有自訂空間。
意義在於可比較性。沒有第36條,拿A機關和B機關的同類支出根本無法對比,因為定義可能不同。它讓政府預算決算具備被攤開檢視、被審計機關稽核的基礎。
規範政府會計科目一致性:中央各機關性質相同科目須一致、互有關係科目須相合,地方相同事項依中央所定,作為綜合彙編與比較的基礎。
規範政府會計科目一致性:中央各機關同性質科目須一致、互有關係科目須相合,地方相同事項依中央所定,是總決算彙編與比較的基礎。
指互有關係的會計科目在定義與編號上能彼此銜接對應,讓不同機關的資料可以整合彙編,而不只是名稱不同卻無法對齊。
把各機關的會計資料合併編成國家總決算或總會計報告的程序,前提是各機關科目定義一致,否則無法加總比較。
第一項規範中央各機關之間的科目一致與相合;第二項規範地方政府就與中央相同或有關的科目須依中央所定。
依主計總處核定的會計制度與科目表編列,避免自創名稱;遇互有關係科目時確認編號與定義能與其他機關相合。
先確認兩機關該科目是否依第36條一致,再比金額;若科目定義不同,需先對齊定義或請主計單位說明差異。
可向該機關主計單位或上級主計機關反映,主張應依第36條使科目一致,由主計單位說明或更正。
看該事項是否與中央事項相同、性質相同或互有關係;是則須依中央所定,純屬地方特有且與中央無關才可自訂。
會計法36條規範會計科目一致;預算法規範預算科目並要求與會計科目配合,兩者分屬會計與預算層面但需銜接。
| 比較面向 | central_government | local_government |
|---|---|---|
| 會計科目裁量權 | 各機關須使性質相同科目一致、互有關係科目相合 | 與中央相同或有關係之科目須依中央所定 |
| 自訂空間 | 依主計總處核定之會計制度 | 僅限純屬地方特有、與中央無關之事項 |
| 立法目的 | 便利國家總決算綜合彙編與比較 | 確保地方財政資訊可納入全國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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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機關而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非政府機關而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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