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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會計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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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2. 2.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6條要求中央各機關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一致、互有關係者相合,地方相同事項須依中央所定,作為綜合彙編與比較基礎。

Q · 政府各機關記帳的會計科目可以各自命名嗎?

不行,會計法第36條要求同性質科目一致

依會計法第 36 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必須一致,互有關係的科目必須能相合(彼此銜接)。地方政府就與中央事項相同或有關係的科目,也必須依中央所定。立法目的是讓國家總決算能彙編、審計能稽核、跨機關與跨年度的支出能被有效比較。只有純屬地方特有、與中央無關的事項,才保留自訂空間。

白話解讀

全台灣三百多個政府機關,如果各自決定怎麼記帳,同一筆「員工加班費」這裡叫甲科目、那裡叫乙科目,那麼國家總決算永遠加不出一個能比較的數字。第36條就是堵住這個漏洞的螺絲: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必須一致,互有關係的科目必須能相合(彼此銜接對得起來)。更狠的是第二項,地方政府不是想怎麼記就怎麼記,凡是跟中央事項相同或有關係的科目,必須依中央的規定走。這條看似枯燥,卻是「政府預算決算能被攤開比較、被審計、被你我監督」的隱形地基。沒有它,財政透明只是口號,因為連數字的定義都對不起來。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36 條為政府會計科目一致性的強制規範: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性質相同的會計科目維持一致、對互有關係的科目維持相合,並要求地方政府就與中央相同或有關的科目依中央所定,目的在使國家總決算得以綜合彙編、審計稽核及跨機關比較具備統一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方政府的會計科目可以跟中央不一樣嗎?

在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以及互有關係的科目上不行,會計法第36條第二項要求地方必須依中央所定、與中央相合。只有純屬地方特有、與中央無關的事項才有自訂空間。

Q2會計科目統一這件事,對一般民眾有什麼實際意義?

意義在於可比較性。沒有第36條,拿A機關和B機關的同類支出根本無法對比,因為定義可能不同。它讓政府預算決算具備被攤開檢視、被審計機關稽核的基礎。

Q3會計法第36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政府會計科目一致性:中央各機關性質相同科目須一致、互有關係科目須相合,地方相同事項依中央所定,作為綜合彙編與比較的基礎。

Q4會計法第36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會計科目一致性:中央各機關同性質科目須一致、互有關係科目須相合,地方相同事項依中央所定,是總決算彙編與比較的基礎。

Q5什麼叫會計科目相合?

指互有關係的會計科目在定義與編號上能彼此銜接對應,讓不同機關的資料可以整合彙編,而不只是名稱不同卻無法對齊。

Q6綜合彙編是什麼意思?

把各機關的會計資料合併編成國家總決算或總會計報告的程序,前提是各機關科目定義一致,否則無法加總比較。

Q7會計法36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規範中央各機關之間的科目一致與相合;第二項規範地方政府就與中央相同或有關的科目須依中央所定。

Q8主計人員怎麼確保會計科目一致?

依主計總處核定的會計制度與科目表編列,避免自創名稱;遇互有關係科目時確認編號與定義能與其他機關相合。

Q9想比較兩個機關的同類支出該怎麼做?

先確認兩機關該科目是否依第36條一致,再比金額;若科目定義不同,需先對齊定義或請主計單位說明差異。

Q10發現某筆支出科目命名不一致怎麼處理?

可向該機關主計單位或上級主計機關反映,主張應依第36條使科目一致,由主計單位說明或更正。

Q11怎麼判斷地方科目該不該依中央所定?

看該事項是否與中央事項相同、性質相同或互有關係;是則須依中央所定,純屬地方特有且與中央無關才可自訂。

Q12會計法36條 vs 預算法的科目規定差在哪?

會計法36條規範會計科目一致;預算法規範預算科目並要求與會計科目配合,兩者分屬會計與預算層面但需銜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_governmentlocal_government
會計科目裁量權各機關須使性質相同科目一致、互有關係科目相合與中央相同或有關係之科目須依中央所定
自訂空間依主計總處核定之會計制度僅限純屬地方特有、與中央無關之事項
立法目的便利國家總決算綜合彙編與比較確保地方財政資訊可納入全國彙編

central_government

會計科目裁量權
各機關須使性質相同科目一致、互有關係科目相合
自訂空間
依主計總處核定之會計制度
立法目的
便利國家總決算綜合彙編與比較

local_government

會計科目裁量權
與中央相同或有關係之科目須依中央所定
自訂空間
僅限純屬地方特有、與中央無關之事項
立法目的
確保地方財政資訊可納入全國彙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概念對應:中國《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要求統一會計科目,無逐條對應
美國概念對應:美國財政部 U.S. Standard General Ledger (USSGL) 強制聯邦機關統一會計科目,無逐條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非政府機關而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0610331 全文修正)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非政府機關而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0610331 全文修正)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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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36 條規定:「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