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7條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與權責發生兩種基礎編定,使政府帳同時呈現現金流動與已承擔的責任。
Q · 政府的會計科目是用哪一種會計基礎訂的?
兼用收付實現與權責發生兩種基礎編定
依會計法第37條,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作為編定對象。也就是說,政府的帳不是單純收到錢才記、付出去才記,也要把已經成立、確定但尚未付款的權利義務記入。兼用兩制等於要求帳務同時呈現「現金真實流動」與「已承擔但未支付的責任」,避免靠遞延付款美化帳面。
政府記一筆錢,其實有兩個完全不同的時間點可以下筆:一個是「錢真的進出口袋的那一刻」(收付實現),另一個是「責任成立、權利義務確定的那一刻,就算錢還沒動」(權責發生)。第37條的選擇很關鍵:它要求會計科目的訂定,必須「兼用」這兩套邏輯來編定。為什麼這不是會計師的雞毛蒜皮?因為純用收付實現,政府可以靠「拖延付款」讓帳面看起來很省,把虧空藏到明年;而權責發生制讓「已經欠下但還沒付」的責任無所遁形。兩制兼用,等於要求政府的帳同時呈現「現金真實流動」與「已承擔的責任」,這直接決定了你看到的財政數字能不能反映政府真實的財務體質。
會計科目編定基礎,指訂定政府會計科目時所採用的入帳時點原則。會計法第37條規定須兼用「收付實現制」(現金實際進出才入帳)與「權責發生制」(權利義務成立即入帳,不論現金是否移動)兩種基礎,使會計科目同時涵蓋現金流動事項與責任發生事項,構成政府會計資訊完整揭露的制度根基。
差在「何時入帳」。收付實現制是現金真的進出才記;權責發生制是權利義務成立就記,不管錢動了沒。會計法第37條要求政府科目兼用兩者。內行人提示:判斷一個機關財報好壞,先確認它哪些科目用哪種基礎,因為純收付實現容易靠遞延付款美化。
因為兩種基礎各能照亮對方的盲區:收付實現呈現真實現金流動,權責發生呈現已承擔但未付的責任,缺一就會失真。會計法第37條要求兼用,正是要同時掌握現金與責任兩個面向。內行人提示:這也是政府總決算既看現金收支、又得揭露應付未付義務的原因。
規定政府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必須兼用收付實現事項與權責發生事項作為編定對象。
現金實際進出帳的那一刻才入帳的會計基礎,反映真實的現金流動。
權利義務成立確定即入帳、不論現金是否移動的會計基礎,能揭露已承擔但未付的責任。
訂定會計科目時所採用的入帳時點原則,第37條要求兼用現金基礎與應計基礎兩套邏輯。
依該科目反映的是現金流動還是責任發生決定,第37條的兼用設計提供制度依據。
檢視已成立但未支付的義務有沒有以權責發生制入帳,若被壓到隔年才付,現金結餘就會虛胖。
看對應科目是現金事項還是責任事項:責任已成立用權責發生入帳,現金實際收付用收付實現入帳。
對照會計制度設計與科目說明,確認該科目對應現金流動或責任發生,再判讀其數字意義。
差在入帳時點:前者現金進出才記,後者責任成立就記。前者顯現金實況,後者顯潛藏責任。
企業普遍採權責發生為主,政府傳統偏收付實現,會計法37條要求政府兼用兩制以兼顧現金與責任。
| 比較面向 | 收付實現制 | 權責發生制 |
|---|---|---|
| 入帳時點 | 現金實際收付的那一刻 | 權利義務成立、確定的那一刻 |
| 反映重點 | 真實現金流動 | 已承擔但未支付的責任 |
| 盲區 | 低估潛藏負債,易被遞延付款美化 | 現金實況較不直觀 |
| 第37條處理 | 兼用 | 兼用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報告,呈送上級機關,應依左列期限: 一、日報於次日內送出。 二、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送出。 三、週報、旬報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 四、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但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限。 五、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送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報告之呈送期限,於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報告,應由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就其分會計機關整理後之報告彙編之,其呈送期限,得按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及其郵遞實需期間加算之。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報告,呈送上級機關,應依左列期限: 一、日報於次日內送出。 二、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送出。 三、週報、旬報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 四、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但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限。 五、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十日內送出。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報告之呈送期限,於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報告,應由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就其分會計機關整理後之報告彙編之,其呈送期限,得按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及其郵遞實需期間加算之。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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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會計機關及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報告,呈送上級機關,應依左列期限: 一、日報於次日內送出。 二、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送出。 三、週報、旬報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 四、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但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限。 五、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送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報告之呈送期限,於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報告,應由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就其分會計機關整理後之報告彙編之,其呈送期限,得按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及其郵遞實需期間加算之。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各單位會計機關及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報告,呈送上級機關,應依左列期限: 一、日報於次日內送出。 二、五日報於期間經過後二日內送出。 三、週報、旬報於期間經過後三日內送出。 四、月報、季報於期間經過後十五日內送出。但法令另定期限者,依其期限。 五、半年度報告於期間經過後十日內送出。年度報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報告之呈送期限,於分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報告,應由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就其分會計機關整理後之報告彙編之,其呈送期限,得按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及其郵遞實需期間加算之。各該分會計機關呈送整理報告之期限,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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