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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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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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7條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與權責發生兩種基礎編定,使政府帳同時呈現現金流動與已承擔的責任。
Q · 政府的會計科目是用哪一種會計基礎訂的?
兼用收付實現與權責發生兩種基礎編定
依會計法第37條,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作為編定對象。也就是說,政府的帳不是單純收到錢才記、付出去才記,也要把已經成立、確定但尚未付款的權利義務記入。兼用兩制等於要求帳務同時呈現「現金真實流動」與「已承擔但未支付的責任」,避免靠遞延付款美化帳面。
深度解讀
政府記一筆錢,其實有兩個完全不同的時間點可以下筆:一個是「錢真的進出口袋的那一刻」(收付實現),另一個是「責任成立、權利義務確定的那一刻,就算錢還沒動」(權責發生)。第37條的選擇很關鍵:它要求會計科目的訂定,必須「兼用」這兩套邏輯來編定。為什麼這不是會計師的雞毛蒜皮?因為純用收付實現,政府可以靠「拖延付款」讓帳面看起來很省,把虧空藏到明年;而權責發生制讓「已經欠下但還沒付」的責任無所遁形。兩制兼用,等於要求政府的帳同時呈現「現金真實流動」與「已承擔的責任」,這直接決定了你看到的財政數字能不能反映政府真實的財務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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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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