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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會計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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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38條要求政府會計科目依所列入之報告並按科目性質分類編號,是讓海量交易自動歸戶、彙總成決算總表的索引基礎。

Q · 政府會計科目前面那串編號是怎麼來的?

依會計法第38條,按報告結構與科目性質分類編號

依會計法第 38 條,各種會計科目必須先看它要列入哪張會計報告,再依其科目性質分類編號。換句話說,編號不是流水號,而是對齊最終報表結構的索引:它決定這筆錢彙總到哪個大類、放進哪張報表。這套規則讓政府成千上萬筆零散交易能被自動歸戶、彙總成可讀的決算總表。

白話解讀

每一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背後都掛著一個編號,這個編號不是會計師為了美觀亂編的,而是第38條要求的:會計科目必須「依所列入之報告」,再「按科目性質」分類編號。關鍵在「依所列入之報告」這幾個字,它的意思是編號不是憑空分類,而是要對齊最終要產出的會計報告結構。這樣一來,每個科目放進哪張報表、彙總成哪個大類,都有跡可循。你或許覺得這純粹是內部技術,但正是這套編號邏輯,讓成千上萬筆零散交易能被自動歸戶、彙總成你看得懂的決算總表。編號亂了,後面所有的彙編和比較都會跟著崩。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38 條為政府會計科目編碼的規範性條文,要求各種會計科目依其所列入之報告結構、並按科目性質分類編號,使零散交易能依統一邏輯自動歸戶、彙總為決算報表,是政府會計資訊化與報表可彙編性的基礎索引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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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計科目的那串編號是隨便編的嗎?

不是。會計法第38條要求依「所列入之報告」並按科目性質分類編號,也就是編號要對齊最終報表結構、承載歸類資訊。內行人提示:要追一筆政府支出最後彙總到哪,順著它的科目編號往上層大類找,比逐筆翻交易快得多。

Q2編號分類做不好會怎樣?

會導致自動歸戶錯誤,讓決算總表把錢算到錯的大類,整份報告可信度下降。會計法第38條把「依報告分類編號」訂為義務,正是為了確保海量交易能正確彙總。內行人提示:報表大類數字兜不攏時,先懷疑某些科目編號性質歸錯,而非金額登錯。

Q3新增會計科目要怎麼給編號?

先確定它要列入哪張報告、再判定其性質,編號隨之確定,不能自行拍腦袋給好記號碼。內行人提示:對齊同類既有科目的編碼層級,並依會計法第39條送主計核定後才能啟用。

Q4會計法第38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政府各種會計科目的分類編號:必須依所列入之報告結構、並按科目性質分類編號。

Q5會計科目編號和流水號差在哪?

流水號只看建立先後,會計法38條的編號承載歸類資訊,是對齊報表結構的索引。

Q6什麼叫「依所列入之報告」分類編號?

指編號要對齊科目最終要彙總呈現的報表結構,使交易能正確歸戶到對應大類。

Q7會計法第38條和第36條差在哪?

第36條要求相同事項或性質科目一致以利彙編;第38條規範科目如何依報告與性質分類編號。

Q8怎麼追一筆政府支出彙總到哪?

順著科目編號往上層大類找,比逐筆翻交易快,因為編號本身就是設計來歸戶的。

Q9報表大類數字兜不攏要怎麼查?

先檢查是否某些科目編號的性質歸錯,造成自動歸戶錯誤,而非直接懷疑金額。

Q10科目名稱或編號要改要走什麼程序?

依會計法第39條,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主計機關或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變更。

Q11會計法第38條 vs 第37條差在哪?

第37條規範科目訂定的「對象基礎」(收付實現與權責發生),第38條規範訂定後如何「分類編號」。

Q12編號做不好和金額登錯哪個影響大?

編號歸錯會讓整批交易彙總到錯的大類,影響面比單筆金額登錯更廣,屬結構性錯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昭和22年法律第35号)及び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 — 歳入歳出科目の区分
韓國국가회계법 / 예산회계 과목 분류 체계
中國財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科目编码分类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Gruppierungs- und Funktionenplan(歲入歲出科目分類)
法國LOLF — nomenclature budgétaire par nature et par destination
美國U.S. Standard General Ledger (USSGL) / OMB Circular A-11 — account class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其關於彙編所屬機關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日報內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之五日報、週報、或旬報、月報、季報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其關於彙編所屬機關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日報內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之五日報、週報、或旬報、月報、季報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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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