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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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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2. 2.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39 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定後須經主計機關核定才能變更,且變更須通知審計機關。

Q · 會計科目名稱可以隨便改嗎?

不行,要主計機關核定還要通知審計機關

依會計法第 39 條,會計科目名稱一經規定,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變更;且變更核定後還必須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兩道關卡的目的是守住科目定義的穩定,確保跨年度財政資料可以對齊比較,並讓變更全程處於可被審計監督的狀態。

深度解讀

會計科目的名字,不是哪個承辦人覺得不順眼就能改的。第39條上了兩道鎖:第一道,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變更;第二道,就算核定要改了,還得通知該管審計機關。為什麼一個「改名字」要這麼層層把關?因為會計科目是跨年度比較的基準,今年的「甲科目」如果被偷偷改成別的名字或併入別處,明年想跟今年比就比不出來了,財政資料的連續性會斷掉。這條等於替「定義的穩定」設了門禁:要動,得有權的人核定,還得讓監督的審計機關知道,避免有人靠變更科目名稱來模糊資金的歷史軌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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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39 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