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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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39 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定後須經主計機關核定才能變更,且變更須通知審計機關。
Q · 會計科目名稱可以隨便改嗎?
不行,要主計機關核定還要通知審計機關
依會計法第 39 條,會計科目名稱一經規定,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變更;且變更核定後還必須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兩道關卡的目的是守住科目定義的穩定,確保跨年度財政資料可以對齊比較,並讓變更全程處於可被審計監督的狀態。
深度解讀
會計科目的名字,不是哪個承辦人覺得不順眼就能改的。第39條上了兩道鎖:第一道,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變更;第二道,就算核定要改了,還得通知該管審計機關。為什麼一個「改名字」要這麼層層把關?因為會計科目是跨年度比較的基準,今年的「甲科目」如果被偷偷改成別的名字或併入別處,明年想跟今年比就比不出來了,財政資料的連續性會斷掉。這條等於替「定義的穩定」設了門禁:要動,得有權的人核定,還得讓監督的審計機關知道,避免有人靠變更科目名稱來模糊資金的歷史軌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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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