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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2.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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