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會計法39

快速跳轉
  1. 1.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2. 2.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39 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定後須經主計機關核定才能變更,且變更須通知審計機關。

Q · 會計科目名稱可以隨便改嗎?

不行,要主計機關核定還要通知審計機關

依會計法第 39 條,會計科目名稱一經規定,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變更;且變更核定後還必須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兩道關卡的目的是守住科目定義的穩定,確保跨年度財政資料可以對齊比較,並讓變更全程處於可被審計監督的狀態。

白話解讀

會計科目的名字,不是哪個承辦人覺得不順眼就能改的。第39條上了兩道鎖:第一道,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變更;第二道,就算核定要改了,還得通知該管審計機關。為什麼一個「改名字」要這麼層層把關?因為會計科目是跨年度比較的基準,今年的「甲科目」如果被偷偷改成別的名字或併入別處,明年想跟今年比就比不出來了,財政資料的連續性會斷掉。這條等於替「定義的穩定」設了門禁:要動,得有權的人核定,還得讓監督的審計機關知道,避免有人靠變更科目名稱來模糊資金的歷史軌跡。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39 條是政府會計科目變更的程序性管制規範,要求科目名稱一經規定即不得任意變更,必須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並於核定後通知該管審計機關,以維護財政資料的連續性與可監督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會計科目名稱誰有權改?

依第39條第1項,須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基層承辦無權自行變更。內行人提示:很多看似技術性調整的科目改名,若查無核定文件就是程序瑕疵,這在審計查核時是個容易被忽略卻很硬的破綻。

Q2核定改了就好,為什麼還要通知審計機關?

因為第39條第2項明定變更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負責事後監督,沒有這道通報,變更就脫離了監督視線,跨年度資料的連續性也無人把關。內行人提示:質疑科目調整正當性時,先問有沒有依本條通知審計機關,這比質疑金額更難被搪塞。

Q3會計科目可以改名嗎?

可以但有條件,會計法第 39 條要求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變更,承辦無權自行改。

Q4會計法第 39 條是什麼?

政府會計科目變更的程序性管制,建立核定加通知審計機關的雙閥,守住科目定義的穩定與可監督性。

Q5什麼是會計科目?

政府會計用以分類記載財務事項的項目名稱,是跨年度財務比較的基準,因此名稱穩定才有意義。

Q6主計機關和審計機關差在哪?

主計機關事前核定(行政院主計總處體系),審計機關事後監督查核(監察院審計部體系),分工不同。

Q7政府會計科目變更程序怎麼走?

確認原科目與依據 → 備妥變更理由與對照 → 報主計機關核定 → 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 歸檔留痕。

Q8會計科目變更要報哪個機關?

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核定後再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兩個機關都要走到。

Q9怎麼證明科目變更程序合法?

備齊主計機關核定文件(第1項)與通知審計機關紀錄(第2項),兩份俱全才算程序完備。

Q10發現科目疑似被擅改怎麼查?

調歷年名稱比對 → 查有無核定文件 → 查有無通知審計機關紀錄,任一環節缺漏即程序瑕疵。

Q11核定 vs 通知審計機關差在哪?

核定是第1項的事前把關(沒核定不得變更),通知是第2項的事後監督接軌,兩者都缺一不可。

Q12只核定沒通知審計機關算完成嗎?

不算。雖內部已核定,但缺第2項通知,變更仍脫離審計監督視線,程序未完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_approvalsecond_paragraph_notice
規範依據第 39 條第 1 項第 39 條第 2 項
動作性質核定(事前把關)通知(事後監督接軌)
對應機關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該管審計機關
缺漏後果變更無效、屬程序瑕疵變更脫離審計監督視線、仍屬未完備程序

first_paragraph_approval

規範依據
第 39 條第 1 項
動作性質
核定(事前把關)
對應機關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
缺漏後果
變更無效、屬程序瑕疵

second_paragraph_notice

規範依據
第 39 條第 2 項
動作性質
通知(事後監督接軌)
對應機關
該管審計機關
缺漏後果
變更脫離審計監督視線、仍屬未完備程序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 名詞
  • 核定名詞
(0240705 制定)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39 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