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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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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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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並另以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
核
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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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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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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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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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內部審核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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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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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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