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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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 2.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 3.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並另以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0條將會計簿籍分為帳簿與備查簿,並明定機器儲存體中的紀錄視為會計簿籍,須經主辦會計人員簽章把關。
Q · 政府用電腦記帳,那些電子檔算正式會計簿籍嗎?
算。機器儲存體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依會計法第40條第3項,會計資料採機器處理者,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與紙本帳簿同等法律地位。第4項另要求處理完畢時須附置總數控制數碼、另以書面標示,並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因此電子帳同樣可被調閱、同樣受查核,且需有人工簽章把關其真實性。
深度解讀
你以為政府的帳本就是一本帳本?第40條把它拆成兩種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東西。一種是「帳簿」:它的紀錄是「編造會計報告所必需」的,沒有它報告做不出來,地位最硬。另一種是「備查簿」:它只是為了方便查考、處理會計事務的輔助紀錄,不是編報告非用不可。這個區分決定了哪些紀錄是核心、哪些是輔助。更關鍵的是後兩項:當會計資料用電腦處理時,機器儲存體裡的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享有跟紙本帳簿同等的法律地位;而且這些電子紀錄處理完畢時,必須附上總數控制數碼、另以書面標示,並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也就是說,數位化沒有讓責任變輕,反而明文要求一道人工的把關與簽署,鎖住電子帳的真實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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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