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40條將會計簿籍分為帳簿與備查簿,並明定機器儲存體中的紀錄視為會計簿籍,須經主辦會計人員簽章把關。
Q · 政府用電腦記帳,那些電子檔算正式會計簿籍嗎?
算。機器儲存體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依會計法第40條第3項,會計資料採機器處理者,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與紙本帳簿同等法律地位。第4項另要求處理完畢時須附置總數控制數碼、另以書面標示,並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因此電子帳同樣可被調閱、同樣受查核,且需有人工簽章把關其真實性。
你以為政府的帳本就是一本帳本?第40條把它拆成兩種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東西。一種是「帳簿」:它的紀錄是「編造會計報告所必需」的,沒有它報告做不出來,地位最硬。另一種是「備查簿」:它只是為了方便查考、處理會計事務的輔助紀錄,不是編報告非用不可。這個區分決定了哪些紀錄是核心、哪些是輔助。更關鍵的是後兩項:當會計資料用電腦處理時,機器儲存體裡的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享有跟紙本帳簿同等的法律地位;而且這些電子紀錄處理完畢時,必須附上總數控制數碼、另以書面標示,並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也就是說,數位化沒有讓責任變輕,反而明文要求一道人工的把關與簽署,鎖住電子帳的真實性。
會計法第40條為政府會計簿籍的定義性規範:將會計簿籍分為「帳簿」(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與「備查簿」(僅便利查考或處理會計事務之輔助紀錄)兩類,並明定採機器處理之會計資料其儲存體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且須附置總數控制數碼、書面標示與主辦會計人員簽章,構成政府電子會計紀錄法律效力的基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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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在「是不是編造會計報告所必需」。帳簿的紀錄是做報告非有不可的,地位最核心;備查簿只是為了方便查考或處理會計事務的輔助紀錄,不是編報告的必要基礎(第40條第1項)。判斷一份政府紀錄的法律份量,先用這把尺量它屬於哪一種,地位差很多。
算。第40條第3項明定機器儲存體中的紀錄視為會計簿籍,與紙本同等。而且第4項要求處理完畢時要附總數控制數碼、書面標示,並由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別人若說「電子檔不算正式帳」想搪塞調閱,可直接引這項反駁;電子化沒有讓它降格,反而多了一道人工把關。
規範政府會計簿籍分類(帳簿、備查簿)並明定機器儲存體紀錄視為會計簿籍、須簽章把關的定義性條文。
附置於機器儲存體紀錄、用以控管整批資料總數並供勾稽核對的控制數碼,是電子帳完整性的把關設計。
指採機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時,存於儲存體中的電子紀錄;依第3項視為會計簿籍,與紙本同等。
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 → 另以書面標示 → 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三道程序缺一不可。
用一把尺:它是不是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是就是帳簿,只是便利查考的就是備查簿。
依第3項電子紀錄視為會計簿籍,須連電子檔一併提出,不能只交紙本;並檢視是否已附控制數碼、書面標示與簽章。
補齊或證明已附總數控制數碼、提出書面標示文件、補正主辦會計人員之審核簽章,並說明電子帳與會計報告之勾稽關係。
帳簿重。帳簿是編報告所必需的核心簿籍,備查簿僅輔助查考;判斷紀錄份量先分清屬哪一類。
一樣。第3項明定機器儲存體紀錄視為會計簿籍,與紙本同等,但電子紀錄另須控制數碼與簽章把關。
算。只要是機器處理之會計資料其儲存體紀錄即視為會計簿籍,不能以「自動產生、無人負責」為由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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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之年度報告,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月報,均應公告。
總會計之年度報告,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月報,均應公告。 各機關本身部份之會計事實,並應由會計人員按月向各該機關公告之。如各該機關人員對上項公告有疑義時,得向會計人員查詢之。
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並另以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
總會計之年度報告,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月報,均應公告。
總會計之年度報告,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月報,均應公告。 各機關本身部份之會計事實,並應由會計人員按月向各該機關公告之。如各該機關人員對上項公告有疑義時,得向會計人員查詢之。
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並另以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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