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2. 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3. 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並另以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簽名或蓋章。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