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辦理審計或稽察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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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派員赴各公營事業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稽察其一切收支及財物時,除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查證公營事業機關送審資料之正確性暨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及其改進成效。 二、考核產銷(營運)計畫實施之成效,應注意產銷之配合及各項設備、人員之利用情形。 三、查核營(事)業各項收支之內容,應注意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並分析預算數與實際數差異之原因。 四、查核產品成本,應注意各種產品成本之計算,單位成本之分析,成本與售價之比較。 五、查核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注意: (一)計畫及法定預算數。 (二)支出之內容。 (三)預算之流用及保留。 (四)工程之進度。 (五)興建後之效能。 六、查核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應注意其與預算數差異之原因。 七、查核各項轉投資,應注意法定預算及其效益。 八、各項債權如有逾期或久懸,應查明: (一)債權之性質及發生原因。 (二)債權之增減變動。 (三)債權之保全及催收處理。 (四)債權之轉銷程序。 (五)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不法情事。 九、查核原物料之採購、存儲、領用及呆廢料情形。 十、審度各機關內部控制之執行,應詳細考核其實施之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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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範審計機關對公營事業現場稽察的十款查核事項,從資本支出、久懸債權到內部控制有效性。
Q · 審計部到公營事業現場稽察會查哪些項目?
十款查核,從產銷、資本支出到內控全包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審計部派員現場稽察時,必查十款事項:送審資料正確性、產銷計畫成效、收支內容、產品成本、資本支出(含工程進度與效能)、長期債務、轉投資、久懸債權(含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原物料與呆廢料、內部控制有效性。對承辦人來說這是現場稽察的標準作業書,對外部觀察者則是公營事業弊案常見破口的地圖。
深度解讀
前一條(3500)談的是審計部「在辦公室裡」看公營事業送來的紙本月報。這條是另一個維度:審計部派人「親自走進公營事業的辦公室和工廠」,現場查帳、現場稽察。十款應注意事項是這次現場查核的清單。注意第五款的資本支出(重大投資、工程建設)細到要查工程進度、興建後效能;第八款的逾期債權細到要查有沒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不法情事」(白話:經辦人員有沒有偷懶或舞弊);第十款直接審查內部控制的「實施有效程度」。這代表什麼?代表審計部不只是看帳,是把整個經營流程攤開來檢查。對公營事業的承辦和主管來說,這條是現場稽核的標準作業書;對外部觀察者來說,這條告訴你公營事業弊案常從哪幾個破口被發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
- 業名詞
- 稽名詞
-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
- 暨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債權名詞
- 逾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審計法 第 12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1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5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6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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