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辦理審計或稽察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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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派員赴各公營事業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稽察其一切收支及財物時,除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查證公營事業機關送審資料之正確性暨審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及其改進成效。 二、考核產銷(營運)計畫實施之成效,應注意產銷之配合及各項設備、人員之利用情形。 三、查核營(事)業各項收支之內容,應注意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並分析預算數與實際數差異之原因。 四、查核產品成本,應注意各種產品成本之計算,單位成本之分析,成本與售價之比較。 五、查核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注意: (一)計畫及法定預算數。 (二)支出之內容。 (三)預算之流用及保留。 (四)工程之進度。 (五)興建後之效能。 六、查核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應注意其與預算數差異之原因。 七、查核各項轉投資,應注意法定預算及其效益。 八、各項債權如有逾期或久懸,應查明: (一)債權之性質及發生原因。 (二)債權之增減變動。 (三)債權之保全及催收處理。 (四)債權之轉銷程序。 (五)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不法情事。 九、查核原物料之採購、存儲、領用及呆廢料情形。 十、審度各機關內部控制之執行,應詳細考核其實施之有效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範審計機關對公營事業現場稽察的十款查核事項,從資本支出、久懸債權到內部控制有效性。
Q · 審計部到公營事業現場稽察會查哪些項目?
十款查核,從產銷、資本支出到內控全包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審計部派員現場稽察時,必查十款事項:送審資料正確性、產銷計畫成效、收支內容、產品成本、資本支出(含工程進度與效能)、長期債務、轉投資、久懸債權(含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原物料與呆廢料、內部控制有效性。對承辦人來說這是現場稽察的標準作業書,對外部觀察者則是公營事業弊案常見破口的地圖。
白話解讀
前一條(3500)談的是審計部「在辦公室裡」看公營事業送來的紙本月報。這條是另一個維度:審計部派人「親自走進公營事業的辦公室和工廠」,現場查帳、現場稽察。十款應注意事項是這次現場查核的清單。注意第五款的資本支出(重大投資、工程建設)細到要查工程進度、興建後效能;第八款的逾期債權細到要查有沒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不法情事」(白話:經辦人員有沒有偷懶或舞弊);第十款直接審查內部控制的「實施有效程度」。這代表什麼?代表審計部不只是看帳,是把整個經營流程攤開來檢查。對公營事業的承辦和主管來說,這條是現場稽核的標準作業書;對外部觀察者來說,這條告訴你公營事業弊案常從哪幾個破口被發現。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為審計機關對公營事業進行現場稽察時應注意事項之規範,列舉十款查核重點,將公營事業經營流程拆解為可即時實地檢視的標準項目,使審計部的「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具備明確、可預期之執行框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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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部現場查核跟政風單位的調查有什麼不一樣?
審計部依本條進行的是會計與財務面的現場查核,重點在帳務、預算、財物。政風單位查的是公務員品操與程序面問題。但兩者經常聯動:審計部現場查到第八款的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或不法情事時,會通報政風或檢調介入。實務上審計部的現場稽察報告是政風和檢調最常用的初查線索,因為由具會計專業的審計人員作成,證據力高於一般檢舉。
Q2公營事業內部稽核做的事跟審計部第36條的查核重複嗎?
不重複。內部稽核是公營事業自己的第一道防線,審計部是國家層級的第二道防線。本條第十款明確要求審計部審度各機關內部控制執行的實施有效程度,意思是審計部不只查業務,還要查內稽有沒有真的在做事。實務上如果內部稽核是橡皮圖章,審計部現場一翻就會發現,被究責的不只是業務承辦,連稽核主管都跑不掉。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是什麼?
規範審計部派員至公營事業現場辦理審計事務時應注意的十款查核事項,是台灣公部門現場稽察的標準作業書。
Q4本條的十款查核重點分別是什麼?
送審資料、產銷計畫、收支內容、產品成本、資本支出、長期債務、轉投資、久懸債權、原物料與呆廢料、內部控制有效性。
Q5什麼叫「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公營事業經辦人員未以具相當智識經驗者所應有之注意處理事務,例如怠於催收債權、未追蹤工程延誤等,違反者構成過失。
Q6什麼是「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審計人員親至公營事業所在地進行帳務、營運、資產的實地查核,相對於辦公室書面審核而言。
Q7公營事業承辦在審計部到場前該怎麼準備?
對照十款盤點業務、備齊憑證、書面說明高風險項目(工程延誤原因、久懸債權追蹤、呆廢料處理紀錄、內控運作紀錄)。
Q8民間廠商遇到公營事業久懸債權該怎麼辦?
依本條第八款向審計部書面陳情,明確指出涉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同時函請該機關上級單位副本通知形成壓力。
Q9現場稽察期間承辦該如何應對審計人員的詢問?
依審計法第65至67條配合提示帳冊憑證、據實答復、必要時請主管會同說明,避免單獨應對導致誤答。
Q10收到審計部審核意見後該怎麼答復?
依審計法第14條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答復,內容須對應通知事項逐項說明,逾期未答復得依法究辦。
Q11審計部第36條現場稽察 vs 第35條書面月報差在哪?
第35條是辦公室書面審核公營事業送來的月報,第36條是派員親至公營事業現場實地查核十款重點,後者覆蓋面更廣。
Q12審計部現場稽察 vs 政風單位調查差在哪?
審計部依本條查會計財務面,政風查公務員品操與程序面,但審計報告常成為政風或檢調的初查線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審計部現場稽察)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5條(書面月報) | 政風單位調查 |
|---|---|---|---|
| 查核對象 | 公營事業經營流程十款重點 | 公營事業送來的紙本月報 | 公務員品操與程序面違失 |
| 查核方式 | 就地辦理、實地盤點 | 辦公室書面審核 | 約談、調卷、行政調查 |
| 發動依據 | 審計法第12、13條依職權 | 公營事業定期送審義務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 發現問題後續 | 通知答復、必要時通報政風與檢調 | 通知答復、列入下次稽察重點 | 懲處建議、移送檢調 |
本條(審計部現場稽察)
- 查核對象
- 公營事業經營流程十款重點
- 查核方式
- 就地辦理、實地盤點
- 發動依據
- 審計法第12、13條依職權
- 發現問題後續
- 通知答復、必要時通報政風與檢調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5條(書面月報)
- 查核對象
- 公營事業送來的紙本月報
- 查核方式
- 辦公室書面審核
- 發動依據
- 公營事業定期送審義務
- 發現問題後續
- 通知答復、列入下次稽察重點
政風單位調查
- 查核對象
- 公務員品操與程序面違失
- 查核方式
- 約談、調卷、行政調查
- 發動依據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發現問題後續
- 懲處建議、移送檢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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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
-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債權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審計法 第 12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1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5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6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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