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2 條(本法六十四條名詞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所應附送業務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營業或事業各項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分析,盈虧餘絀原因之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就各種產品單位成本之盈虧,分別分析列表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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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所應附送業務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營業或事業各項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分析,盈虧餘絀原因之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就各種產品單位成本之盈虧,分別分析列表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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