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2 條(本法六十四條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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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所應附送業務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營業或事業各項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分析,盈虧餘絀原因之報告其適用成本會計者,應就各種產品單位成本之盈虧,分別分析列表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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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規範公有事業業務報告須含計畫成果、預算執行、財務分析、盈虧原因,採成本會計者另附產品單位成本分析。
Q · 台電中油等公有事業的虧損明細到哪裡可以查?
審計部審核報告,依施行細則 72 條法定必備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台電、中油、台鐵等公有事業每年必須向審計部提交業務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內容包括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狀況分析、盈虧餘絀原因;若採成本會計,還須附各種產品的單位成本盈虧分析表。審計部彙整這些報告,產出年度審核報告送立法院,是民眾追蹤公帑去向的法定入口。
深度解讀
「為什麼台電年年虧損但電價還在漲?」「中油的成本到底怎麼算的?」這些問題你可能問過,但你不知道答案藏在每年公有事業必須交的一份報告裡。本條把審計法第64條那個語焉不詳的「業務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翻譯成具體內容:計畫執行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狀況分析,還有最關鍵的「盈虧餘絀原因」。如果這個事業使用成本會計(製造業類型),還必須把每種產品的單位成本盈虧分別列表分析。沒有這條,台電可以給你一張只寫「今年虧損 XX 億」的單頁報告。有了這條,他們必須說清楚:虧在哪、為什麼虧、哪個產品在賺、哪個在賠。這份報告交給審計部,是國家財務監督鏈最底層的一塊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第六十四條條文
- 業名詞
- 係名詞
- 適名詞
- 審計法 第 6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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