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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本法六十三條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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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所應附送之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該機關對於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及其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或在預算內所列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政府績效報告須含計畫進度、預算配合、工作成果與成本分析四項要件。

Q · 政府績效報告法律上要寫哪些東西?

四件事:進度、預算執行、成果、成本分析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公務機關依審計法第 63 條應附送之績效報告,必須涵蓋四項法定要件: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以及在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機關不能僅以「執行良好」「圓滿達成」等公關語言交差,必須具體呈現進度、數字與成本。

深度解讀

「政府的錢花到哪裡去了?做了什麼?做得好不好?」這三個問題每個納稅人都想問,但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早就強制機關要把答案寫成報告。本條就是定義「報告長什麼樣子才算數」的那條規則。它說,績效報告必須涵蓋四件事: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的時程對不對、工作具體成果的績效、以及在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的成本分析。換句話說,機關不能用「執行良好」「圓滿達成」這種公關語言交差,必須用具體進度、數字和成本來證明。這條看起來只跟公務員有關,但它其實是你查政府、罵政府、撤政府計畫最底層的法律入口。沒有這條的標準,你看到的政府年度報告都可以是文宣;有了這條,你才有立場說「你的報告不符合審計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法定要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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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所應附送之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該機關對於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