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本法六十三條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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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所應附送之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該機關對於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及其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或在預算內所列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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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政府績效報告須含計畫進度、預算配合、工作成果與成本分析四項要件。
Q · 政府績效報告法律上要寫哪些東西?
四件事:進度、預算執行、成果、成本分析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公務機關依審計法第 63 條應附送之績效報告,必須涵蓋四項法定要件: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以及在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機關不能僅以「執行良好」「圓滿達成」等公關語言交差,必須具體呈現進度、數字與成本。
白話解讀
「政府的錢花到哪裡去了?做了什麼?做得好不好?」這三個問題每個納稅人都想問,但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早就強制機關要把答案寫成報告。本條就是定義「報告長什麼樣子才算數」的那條規則。它說,績效報告必須涵蓋四件事: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的時程對不對、工作具體成果的績效、以及在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的成本分析。換句話說,機關不能用「執行良好」「圓滿達成」這種公關語言交差,必須用具體進度、數字和成本來證明。這條看起來只跟公務員有關,但它其實是你查政府、罵政府、撤政府計畫最底層的法律入口。沒有這條的標準,你看到的政府年度報告都可以是文宣;有了這條,你才有立場說「你的報告不符合審計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法定要件」。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定義審計法第 63 條所稱之績效報告與成本分析報告:績效報告係指公務機關對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及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成本分析報告則指在預算內所列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本條為母法授權之細則性規定,係政府預算課責與績效監督的法定內容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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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民眾真的能拿到這些績效報告嗎?
可以。績效報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應主動公開的施政計畫實施情形,機關沒主動公開的話你可以依該法第 10 條申請。內行人提示:申請時直接寫「依審計法第 6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之績效報告」,比寫「○○計畫的成效資料」精準得多,機關以「無此文件」「範圍不明」拒絕的空間會小很多。
Q2「成本分析報告」跟「績效報告」差在哪?是不是同一份?
不是。績效報告看的是計畫做到哪、做得怎樣,是過程加成果的描述;成本分析報告看的是每單位產出花了多少錢,前提是該計畫在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如每位學員的培訓成本、每公里的道路造價)。並非每個計畫都需要成本分析,要看計畫本身有無衡量單位。內行人提示:對於建設、培訓、補助這類有明確產出單位的計畫,要求成本分析報告比要求績效報告更能戳出資源浪費或單價異常的問題。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什麼?
定義審計法第 63 條所稱績效報告與成本分析報告,明定四項法定內容要件,是政府預算課責的法律基礎。
Q4政府績效報告必須寫哪四件事?
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在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的成本分析。
Q5什麼叫已具衡量單位的工作計畫?
可量化計算每單位產出的計畫,例如每位受訓學員、每公里道路造價、每位受補助對象等可單位化的政府計畫。
Q6誰要做這份報告?
依審計法第 63 條規定之公務機關,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須附送給審計機關。
Q7民眾怎麼拿到政府績效報告?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申請。寫申請書時直接引用「審計法第 6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之績效報告」最精準。
Q8績效報告應該怎麼寫才符合法定要件?
四項分別具體呈現:進度寫到完成階段、預算寫實際執行時程、成果寫量化指標、成本分析寫單位產出花費。空話不算數。
Q9如何引用本條向機關申請資料?
寫「依審計法第 63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請提供本機關 ○○ 計畫之績效報告與成本分析報告」精準到法定要件。
Q10拿到報告後怎麼判讀?
逐項對照四要件:進度是否具體?預算配合是否吻合?成果是否量化?成本分析是否完整?任一項缺漏可依法要求補充。
Q11績效報告 vs 決算報告差在哪?
績效報告看「進度+預算配合+成果+成本」過程與績效;決算報告看「預算執行的會計數字」結果。法源也不同,前者審計法系,後者預算法系。
Q12施行細則第 71 條 vs 審計法第 63 條什麼關係?
本條是母法第 63 條的細則性定義條文。母法授權附送報告,細則框定報告內容範疇。沒這條,母法只是空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績效報告 | 成本分析報告 | 決算報告 |
|---|---|---|---|
| 查核重點 | 計畫進度 + 預算配合 + 工作成果 | 每單位產出的成本 | 預算執行的會計數字 |
| 適用範圍 | 所有依審計法第 63 條應附送之公務機關計畫 | 限於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之工作計畫 | 全部預算機關 |
| 法源 | 審計法第 63 條 + 施行細則第 71 條 | 審計法第 63 條 + 施行細則第 71 條 | 預算法 + 決算法 |
績效報告
- 查核重點
- 計畫進度 + 預算配合 + 工作成果
- 適用範圍
- 所有依審計法第 63 條應附送之公務機關計畫
- 法源
- 審計法第 63 條 + 施行細則第 71 條
成本分析報告
- 查核重點
- 每單位產出的成本
- 適用範圍
- 限於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之工作計畫
- 法源
- 審計法第 63 條 + 施行細則第 71 條
決算報告
- 查核重點
- 預算執行的會計數字
- 適用範圍
- 全部預算機關
- 法源
- 預算法 + 決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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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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