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本法六十三條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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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所應附送之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該機關對於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及其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或在預算內所列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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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政府績效報告須含計畫進度、預算配合、工作成果與成本分析四項要件。
Q · 政府績效報告法律上要寫哪些東西?
四件事:進度、預算執行、成果、成本分析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公務機關依審計法第 63 條應附送之績效報告,必須涵蓋四項法定要件: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以及在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機關不能僅以「執行良好」「圓滿達成」等公關語言交差,必須具體呈現進度、數字與成本。
深度解讀
「政府的錢花到哪裡去了?做了什麼?做得好不好?」這三個問題每個納稅人都想問,但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早就強制機關要把答案寫成報告。本條就是定義「報告長什麼樣子才算數」的那條規則。它說,績效報告必須涵蓋四件事: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的時程對不對、工作具體成果的績效、以及在預算內已具衡量單位的成本分析。換句話說,機關不能用「執行良好」「圓滿達成」這種公關語言交差,必須用具體進度、數字和成本來證明。這條看起來只跟公務員有關,但它其實是你查政府、罵政府、撤政府計畫最底層的法律入口。沒有這條的標準,你看到的政府年度報告都可以是文宣;有了這條,你才有立場說「你的報告不符合審計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法定要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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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條文
- 係名詞
- 審計法 第 6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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