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本法六十三條名詞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所應附送之績效報告,或成本分析報告,係指該機關對於各項計畫實施完成進度,預算配合執行經過,及其工作所具成果之績效,或在預算內所列已具衡量單位工作計畫之成本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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