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內部審核等之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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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為辦理公務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應注意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事項外,並應定期派員考查各機關按照會計法實施之內部審核情形及各項實際工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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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規定審計機關應定期派員考查公務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會計法實施的內部審核情形及實際工作紀錄。
Q · 公部門「自己審自己」就沒人管了嗎?
不是。審計部會定期派員考查內部審核做得怎麼樣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時,除應注意審計法第 65、66、67 條規定外,必須定期派員考查各機關依會計法實施的內部審核情形與各項實際工作紀錄。換言之,公部門內部稽核不是「最後一道防線」,而是被外部考查盯著的對象,這條建立雙層稽查體系的法源。
深度解讀
政府機關的審計,不是單一一層。你以為公部門的會計、出納、採購這些事情,內部有自己的稽核部門盯著就夠了?事實上,這些「自家人查自家人」的內部審核,本身還會被外面的審計機關(審計部、各審計處)定期派人來檢查。這條施行細則就是規定這個「外部稽核內部稽核」的流程。它說:審計機關處理公務機關、公有營業(如台電、台水)、公有事業(如公廣集團)的審計時,除了照審計法第65、66、67條的規範,還必須定期派員去考查這些機關依會計法實施的內部審核狀況和各項實際工作紀錄。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公部門的財務管理是兩層體系:內部審核加上外部考查,誰想在內部稽核這層動手腳,後面還有第二道關卡會比對紀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業名詞
-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條文
- 按名詞
- 會計法法規
- 核名詞
- 審計法 第 65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6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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