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4 條(本法四十八條至五十三條之適用)
快速跳轉
審計機關辦理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之審計事務,得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將營業基金以外特種基金(健保、勞保、校務基金)審計事務,準用審計法第 48 條至第 53 條高規審計流程。
Q · 健保、勞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是用什麼規格在被審計的?
依施細 74 條準用審計法 48-53 條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審計機關辦理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之審計事務,得適用審計法第 48 條至第 53 條之規定。也就是說,健保基金、勞保基金、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長照基金等非營業特種基金,被審計部用「查國營事業」的同一套規格在監督。此條是民生資金監督的法源延伸器,是申請審計報告與立委質詢時的關鍵法源。
深度解讀
你交的健保費、勞保費、就讀國立大學的學費,這些錢都進了所謂的「特種基金」(政府為特定目的設立、跟一般稅收分開管理的資金池)。這些基金會不會被亂花、會不會被掏空,全看審計部怎麼查。這條看起來只是一行字的施行細則,做的事其實很硬核:它把原本只用在台電、中油這類「營業基金」的嚴格審計規則(審計法第48條到第53條),一口氣套用到所有「非營業」的特種基金身上。換句話說,國立大學的校務基金、勞保基金、健保基金、長照基金,都被同一套高規格在監督。如果這條不存在,這些影響你日常生活的錢池,可能只能用比較鬆的一般審計規則查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業名詞
- 適名詞
- 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8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9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50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51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52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