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5 條(賠償責任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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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及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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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公務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須依審計法第 23 至 27 條及本細則第 19、20 條程序辦理。
Q · 審計機關說我要賠錢給國庫,他們可以直接決定嗎?
不行,必須走法定程序。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審計機關對公務員作成損害賠償決定時,必須依審計法第 23 至 27 條(審查、複核程序)及本細則第 19、20 條(聲請與覆核細節)規定之程序辦理。審計機關有實體決定權,但程序權不可恣意。受追究的公務員(含退休者)享有陳述意見、答辯、聲請覆核之法定保障;程序有瑕疵之決定,其合法性可循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挑戰。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決定要你賠錢給國庫,這個過程不是審計人員一句話說了算。本條把審計機關的賠償決定鎖在一條程序軌道上:必須走審計法第 23 至 27 條的審查程序,加上本細則第 19、20 條的細節操作。這些程序通常包括通知、聽取意見、答辯機會、複核路徑等關卡。對你而言,這些不是裝飾性條文,是你的程序保護網。多數公務員收到賠償通知就直接簽字認賠,因為他們不知道這條程序底線存在。如果某個關卡被跳過去了,這個賠償決定的合法性就會出現討論空間。對承辦會計、出納、主計、機關首長來說,這是最不該忽略的條文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 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條文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4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5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6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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