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5 條(賠償責任之決定)
快速跳轉
審計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及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公務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決定,須依審計法第 23 至 27 條及本細則第 19、20 條程序辦理。
Q · 審計機關說我要賠錢給國庫,他們可以直接決定嗎?
不行,必須走法定程序。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審計機關對公務員作成損害賠償決定時,必須依審計法第 23 至 27 條(審查、複核程序)及本細則第 19、20 條(聲請與覆核細節)規定之程序辦理。審計機關有實體決定權,但程序權不可恣意。受追究的公務員(含退休者)享有陳述意見、答辯、聲請覆核之法定保障;程序有瑕疵之決定,其合法性可循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挑戰。
白話解讀
審計機關決定要你賠錢給國庫,這個過程不是審計人員一句話說了算。本條把審計機關的賠償決定鎖在一條程序軌道上:必須走審計法第 23 至 27 條的審查程序,加上本細則第 19、20 條的細節操作。這些程序通常包括通知、聽取意見、答辯機會、複核路徑等關卡。對你而言,這些不是裝飾性條文,是你的程序保護網。多數公務員收到賠償通知就直接簽字認賠,因為他們不知道這條程序底線存在。如果某個關卡被跳過去了,這個賠償決定的合法性就會出現討論空間。對承辦會計、出納、主計、機關首長來說,這是最不該忽略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為「程序連結條款」,將審計機關對公務員作成損害賠償決定之程序,鎖定在審計法第 23 至 27 條的審查、複核軌道,加上本細則第 19、20 條的細節操作。其立法功能在於確保審計機關行使追償權時,必須踐行通知、聽取意見、答辯機會、複核路徑等法定關卡,建立公務員程序保護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機關說我要賠錢,我可以直接拒絕嗎?
你不能單方面拒絕繳納,但你可以挑戰這個決定的合法性。本條規定審計機關的賠償決定必須依照審計法第 23 至 27 條和本細則第 19、20 條的程序。如果程序有瑕疵(沒讓你陳述、沒提供複核機會),決定的效力就有討論空間,可以循行政救濟途徑挑戰。內行人提示:直接拒繳等於對抗,效果不好還可能被加重;循程序挑戰才是你的合法武器。
Q2我已經退休了,還會被追究賠償責任嗎?
會。本條沒有區分在職或退休,只要任職期間的行為符合審計法第 72 至 76 條的損害賠償構成要件,退休後依然可能被追究。但同時程序保護也適用:審計機關依然必須走完法定程序,不能因為你退休就跳過步驟。內行人提示:很多退休公務員以為自己已經安全,收到公文也不認真看,結果錯過陳述意見期限失去答辯機會。退休後收到任何審計機關來文,都要當作在職時一樣積極處理。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是什麼?
規定審計機關對公務員作成損害賠償決定,必須走審計法第 23 至 27 條 + 本細則第 19、20 條的程序軌道。
Q4什麼叫程序連結條款?
把實體決定權鎖在另一組程序規範軌道上的條文,避免主管機關恣意行政。
Q5審計機關賠償決定包含哪些步驟?
通知、陳述意見、答辯、決議、覆核五大關卡,缺一不可。
Q6什麼人會被本條程序涵蓋?
現任公務員、已退休公務員,只要任職期間行為符合審計法第 72 至 76 條構成要件皆適用。
Q7收到審計賠償通知第一步該做什麼?
不要簽字也不要當場抗議,書面請承辦人明示依本條走哪一條具體程序,再對照法條檢查每站。
Q8怎麼聲請覆核?
依本細則第 19 條規定,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聲請並陳送相關文件,由審計機關依第 20 條決議。
Q9怎麼挑戰程序瑕疵?
每個瑕疵當下書面記錄(公文時間、缺漏步驟、未通知事項),日後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之證據。
Q10答辯書怎麼寫?
事實主張 + 法律意見 + 證據清單三段式,逐項回應審計機關的指控,並指出程序步驟是否完整。
Q11本條 vs 審計法第 72 條差在哪?
第 72 條規範實體要件(誰要賠、賠什麼),本條規範程序要件(怎麼決定)。一個是實體門檻、一個是程序軌道。
Q12本條 vs 行政程序法的正當程序原則差在哪?
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本條是審計領域的具體展開。本條的程序保障更具體(明示援引細則 19、20 條),但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仍適用行政程序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本條(細則 75) | 審計法 72 條 |
|---|---|---|
| 實體要件 | 不規範,僅指向審計法 72 至 76 條 | 規範公務員損害賠償責任之實體構成要件 |
| 程序軌道 | 強制走審計法 23 至 27 條 + 本細則 19、20 條 | 不規範程序,僅實體責任 |
| 保護對象 | 受追究公務員(含退休者)之程序權 | 國庫財產(防止公務員不當侵害) |
| 違反效果 | 決定合法性有討論空間,得循行政救濟挑戰 | 符合要件即生賠償責任 |
本條(細則 75)
- 實體要件
- 不規範,僅指向審計法 72 至 76 條
- 程序軌道
- 強制走審計法 23 至 27 條 + 本細則 19、20 條
- 保護對象
- 受追究公務員(含退休者)之程序權
- 違反效果
- 決定合法性有討論空間,得循行政救濟挑戰
審計法 72 條
- 實體要件
- 規範公務員損害賠償責任之實體構成要件
- 程序軌道
- 不規範程序,僅實體責任
- 保護對象
- 國庫財產(防止公務員不當侵害)
- 違反效果
- 符合要件即生賠償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條文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4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5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6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7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72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7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74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75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76 條條文
-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條文
-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