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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76依限追繳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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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為之通知時,應依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2. 2.前項追繳限期由審計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範機關長官接獲審計通知後,須在審計機關訂定期限內完成追繳並回報執行結果,否則自身亦被追究。

Q · 接到審計通知擱著不處理會怎樣?

機關長官本身會成為下一個被追究對象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機關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78 條所為通知,必須在審計機關訂定期限內完成追繳並回報。期限由審計機關單方訂定,沒有自由裁量空間。若未依限執行,機關長官本身可能成為下一個被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的對象。對審計認定不服的正確路徑是依審計法第 23 條提聲復救濟,不是消極不執行。

白話解讀

審計部每年寫的厚厚一本審計報告,光寫沒用,要能實際把流失的公款追回來。本條就是把報告變成行動的那道機關。當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78條認定某個人造成公款損失、發出通知,機關長官接到通知不能放著裝沒看到,必須在審計機關訂定的期限內完成追繳,還要回報執行結果。沒回報、沒追繳,下一個被追究的可能就是這位機關長官自己。期限由審計機關單方訂定,機關不能跟審計機關討價還價。如果認為審計認定有誤,正確的路是依審計法第23條提聲復(不服審計決定的法定救濟管道),不是消極不執行。混淆「不服」和「不執行」是公務員出事的高頻地雷。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為審計監察報告與實際公款追討之間的執行齒輪。當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78 條認定機關有公款損失並發出通知,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必須在審計機關單方訂定的期限內完成追繳,並將執行結果回報。本條建立的是強制執行義務,無自由裁量空間,期限不可協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長官接到審計通知,可以選擇先處理別的事嗎?

不能。條文用「應依限期追繳」,期限由審計機關訂定,沒有自由裁量空間。期限過了沒追繳也沒回報,機關長官本身就成為下一個可能被追究責任的對象。如果認為審計認定有問題,正確路徑是依審計法第 23 條的聲復程序,應在通知送達後 30 日內提出。

Q2我發現公款被人 A 走了,但機關自己不處理,怎麼辦?

一般公務員或民眾不能直接啟動本條的執行程序,但可以向審計機關(審計部或地方審計處)以書面陳情或檢舉,附上具體事證。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後依審計法第 78 條認定責任並發出通知,本條的執行程序才會被啟動。直接向審計部寫陳情書並附事證,比向監察院陳情更可能引發實際的金錢追繳。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長官接到審計通知後的依限追繳與回報義務,是審計報告轉化為實際公款追討的執行齒輪。

Q4什麼叫依限期追繳?

由審計機關針對個案單方訂定一個追繳完成期限,機關長官必須在該期限內完成追繳並回報執行結果,無自由裁量空間。

Q5什麼情況會觸發本條的執行義務?

當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78 條認定機關有公款損失並發出通知,本條的執行程序就會被啟動。

Q6本條的「機關長官」包含哪些人?

包含直接收到通知的機關長官及其上級機關。若機關長官調離原職,繼任者承接執行義務。

Q7接到審計通知第一動作是什麼?

召開機關內部正式會議,書面分工指派承辦人並做成紀錄。這份紀錄日後是機關長官免責的關鍵證據。

Q8怎麼向被追繳人實際追討公款?

蒐證 → 確認對方身分與財產 → 寄發書面追繳通知 → 提民事訴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 強制執行扣薪扣產。

Q9怎麼留下處理紀錄保護自己?

全程書面化:開會紀錄、分工指派、給承辦人的指示、與被追繳人的往來函文、向審計機關的回報,全部歸檔備查。

Q10對審計認定不服要怎麼救濟?

依審計法第 23 條於通知送達後 30 日內提聲復。聲復不停止本條追繳期限,仍須同步執行。

Q11監察院糾正 vs 審計部追繳差在哪?

監察院糾正是政治責任層次,審計部追繳是把錢拿回國庫的實際執行。要進入金錢追討,審計部才是關鍵入口。

Q12提聲復 vs 不執行差在哪?

聲復是合法救濟管道,可同步進行不影響執行義務。不執行是違法擱置,會讓機關長官本身成為新被追究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依限完成追繳未依限執行
機關長官責任履行義務,責任終了可能成為新的損害賠償對象
對審計認定不服處理可同時提聲復救濟(審計法第 23 條)不執行不是救濟管道,仍可提聲復但追究風險倍增
公款回收機率高(搭配假扣押防脫產)低(被追繳人有時間脫產)

依限完成追繳

機關長官責任
履行義務,責任終了
對審計認定不服處理
可同時提聲復救濟(審計法第 23 條)
公款回收機率
高(搭配假扣押防脫產)

未依限執行

機關長官責任
可能成為新的損害賠償對象
對審計認定不服處理
不執行不是救濟管道,仍可提聲復但追究風險倍增
公款回收機率
低(被追繳人有時間脫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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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定:「各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為之通知時,應依限期追繳,並將其執行結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