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6 條(依限追繳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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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範機關長官接獲審計通知後,須在審計機關訂定期限內完成追繳並回報執行結果,否則自身亦被追究。
Q · 接到審計通知擱著不處理會怎樣?
機關長官本身會成為下一個被追究對象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機關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78 條所為通知,必須在審計機關訂定期限內完成追繳並回報。期限由審計機關單方訂定,沒有自由裁量空間。若未依限執行,機關長官本身可能成為下一個被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的對象。對審計認定不服的正確路徑是依審計法第 23 條提聲復救濟,不是消極不執行。
深度解讀
審計部每年寫的厚厚一本審計報告,光寫沒用,要能實際把流失的公款追回來。本條就是把報告變成行動的那道機關。當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78條認定某個人造成公款損失、發出通知,機關長官接到通知不能放著裝沒看到,必須在審計機關訂定的期限內完成追繳,還要回報執行結果。沒回報、沒追繳,下一個被追究的可能就是這位機關長官自己。期限由審計機關單方訂定,機關不能跟審計機關討價還價。如果認為審計認定有誤,正確的路是依審計法第23條提聲復(不服審計決定的法定救濟管道),不是消極不執行。混淆「不服」和「不執行」是公務員出事的高頻地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第七十八條條文
- 追繳名詞
- 審計法 第 7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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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