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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7 條(其他團體審計之審核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兩款已有規定者外,其政府資本額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規定,另訂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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