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8 條(本細則之呈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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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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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把細則修正權限交給監察院核定、由審計部呈請,「呈請」二字洩漏審計部隸屬監察院。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要修正,是誰能決定?
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定修正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修正之。「呈請」二字是下級對上級的公文用語,意指審計部是執行單位,最終核定權在監察院。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發布後送立法院備查即可,不需經三讀,因此能比審計法本身更快適應實務變化。
深度解讀
審計部查核全國政府預算,每年揭露上百件浪費和弊端。但審計部其實沒有完全的自主權。這條短短一句話洩漏了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權力關係:審計部要修自己用的細則,不能自己修,必須「呈請」監察院修正。「呈請」這兩個字在公文用語裡是下級對上級的措辭,意思是審計部是監察院底下的單位,不是獨立機關。為什麼要寫這條?因為這套細則屬於「法規命令」(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發布的規範),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法律改一次要走完整的立法程序可能拖好幾年,施行細則發現有漏洞當下就能補。這個機制讓審計實務跟得上時代,代價是規則隨時可能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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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