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79 條(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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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由監察院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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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規定本細則由監察院核定施行,反映審計權獨立於行政院、隸屬監察院的五權憲政設計。
Q · 為什麼審計法施行細則最後要寫「由監察院核定施行」?
因審計權屬監察院,行政院無權核定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規定,本細則須由監察院核定後方可施行。原因是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審計部隸屬監察院、不屬行政院。因此行政院連訂這部施行細則的權力都沒有,只能等待被審計。這是五權分立中將監督權與被監督權刻意切割的具體展現,也是分辨一個施行細則所屬院別的最快指標:看核定機關。
深度解讀
翻到這條,多數人會直接闔上。「由監察院核定施行」聽起來就是公文結尾的標準套語。但這短短九個字,揭露了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審計權在台灣不屬於行政院。當你看到審計部發布報告檢討某個部會的預算亂象時,那個被檢討的部會完全沒有權力否決這份報告,也沒有權力修改審計規則。原因就在這裡:核定權在監察院手上,不在行政院手上。這是五權憲法的設計,把監督政府的力量,從政府本身切割出來。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附屬於立法機關或獨立行使,台灣選擇把它放在另一個獨立的院(監察院)下,行政院連訂這部施行細則的權力都沒有,只能等待被審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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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