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稅捐審計之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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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應抽查其帳冊報表憑證,核明其查定徵收納庫等情形,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反法令情事,應以書面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其情節重大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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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範審計機關抽查徵收機關賦稅捐費的查定徵收納庫程序,發現計算錯誤或違反法令應書面通知處理,情節重大者依審計法第 17 條移送懲戒。
Q · 國稅局算錯我的稅,訴願又輸了,還有別的路嗎?
有。審計部會抽查徵稅程序合法性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抽查帳冊報表憑證,核明查定徵收納庫程序。發現計算錯誤或違反法令,書面通知該機關依法處理;情節重大者依審計法第 17 條移送懲戒。納稅人可向審計部具體陳情並引用年度審核報告作為訴訟佐證,與訴願程序並行不悖。
深度解讀
你被國稅局多扣了稅,申請複查被駁回,訴願又輸。多數人到這裡會認為路走完了,沒人能再管國稅局。其實有一個你大概聽過名字、但不太清楚在做什麼的機關,叫審計部。這條規定:審計部派人到國稅局、地方稅捐稽徵處、海關等徵收機關,抽查他們的帳冊、報表、憑證,看他們的查定徵收和繳庫程序合不合法。發現計算錯誤或違法,書面通知該機關依法處理;情節重大者,依審計法第17條辦理(這是真正的殺手鐧,可以追究公務員財務責任)。對你的意義是:當你的稅務糾紛背後其實是系統性問題,審計部的稽核發現可以變成你的彈藥,而審計部年度審核報告就是公開資料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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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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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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