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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公營事業報表之查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送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應詳為查,如有錯誤或不當,應通知更正或重編,以為審核會計月報、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之依據。
  2. 前項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其送達期限由該管審計機關定之。其不依期限送達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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