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公營事業報表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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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400條規定,公營事業的營業計畫、預算、收支估計表須送審計機關事前查核,錯誤或不當時得通知更正或重編。
Q · 台電、中油這些公營事業的預算,政府怎麼管?
預算要事前送審計部查核,錯了要重編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400條,公營事業每年的營業計畫、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都要送審計部「事前」審查。審計部認定錯誤或不當時,可通知更正或重編;逾期未送會被催告,再不從則依審計法第17條移送處理(涉及公務員財務責任)。這是台灣公營事業財務監督的核心制度線,從預算階段就介入。
白話解讀
台電一年發電收支幾千億,中油每年買賣原油千億,中華郵政、台水、各公營銀行加起來經手的錢,是一般中央部會預算的好幾倍。多數人以為這些公司「自負盈虧」,政府不太管。其實不是。本條規定,這些公營事業每年的營業計畫、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都要送審計部「事前」審查。審計部覺得有錯或不當,可以要求更正或重編,這份審核後的文件接著成為審核月報、結算表、年度決算的依據。如果他們不照期限送,先催告,催告不從就依審計法第17條辦理(最高可追究公務員財務責任)。換句話說,台電怎麼花錢、中油怎麼定價背後,有一套你大多不知道的事前監督機制。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400條為公營事業財務事前審計之程序性規範,要求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所送之營業計畫、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進行事前查核,並作為後續審核會計月報、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之基礎依據;逾期未送者,催告後仍不從則依審計法第17條移送處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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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營事業跟政府機關差在哪?為什麼要分開審計?
政府機關(例如交通部、教育部)執行國家行政,預算由立法院通過後執行;公營事業(例如台電、中油)有獨立的營業性質,必須像企業一樣編營業計畫和預算。審計重點不同:機關著重「合法性」,公營事業除合法外還重「效率」與「效能」。本條和審計法第49條到第52條是公營事業審計的專門規範。
Q2審計部能阻止公營事業做某個決策嗎?
不能直接阻止。審計部可以「通知更正或重編」、可以在審計報告中指出問題、可以依審計法第17條移送(情節重大時)。但「決策權」仍在公營事業董事會和主管機關手上。審計部的真正力量在「責任認定」階段——事前的「重編通知」常被當成行政例行流程,但事後的「依第17條辦理」是公務員職涯的重大警訊。
Q3事前審計跟年度決算審計差在哪?
事前審計(本條)在預算階段就介入,可預防財務問題;年度決算審計則在執行完畢後檢視結果。多數重大公帑爭議的源頭在「當初預算就編得有問題」,而非執行階段才出錯。本條建立的就是預算階段的事前把關機制。
Q4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400條是什麼?
規範公營事業(台電、中油、中華郵政等)每年營業計畫、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必須事前送審計部查核,是公營事業財務監督的制度核心。
Q5什麼叫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
由政府全部或大部分出資經營且具營業性質的機關,包含台電、中油、台水、中華郵政、各公股銀行(兆豐、第一、彰銀等)。
Q6什麼是事前審計?
在財務行為發生之前的審計監督,以預算編列與計畫審核為主,旨在預防而非事後究責。本條規範的就是事前審計的具體程序。
Q7審計部是什麼樣的機關?
隸屬監察院的最高審計機關,獨立於行政權之外,依憲法第104條設立,負責國家財務監督與審核公帑運用,並非懲處機關(懲處由監察院或司法為之)。
Q8公營事業預算怎麼送審?
依該管審計機關訂定的期限,編製營業計畫、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四份核心文件後送達,留存送達回執。
Q9收到審計部要求重編怎麼辦?
務必書面回覆 + 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限期內重編後重送。隱匿或拖延的成本比主動配合高得多,後續會擴大為究責風險。
Q10逾期未送會被怎麼處理?
先收到催告(行政書面通知),仍不從者依審計法第17條移送處理,可能啟動公務員財務責任追究,影響個人考績與職涯。
Q11怎麼查公營事業的審計報告?
上審計部官網查詢年度審核報告(公開資訊),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相關計畫和預算文件;發現具體違法可向監察院陳情。
Q12審計法施行細則§3400 vs §2200 差在哪?
§2200 規範政府機關(行政院、部會)的預算送達查核之一般規定;§3400 則是公營事業專門規範,文件種類更多(營業計畫、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審查重點除合法外還重效率與效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overnment_agency | soe |
|---|---|---|
| 審計重點 | 合法性(是否符合預算法、會計法) | 合法性 + 效率 + 效能(是否達成經營目標) |
| 預算編列 | 歲入歲出依預算法、立法院審議 | 營業計畫 + 預算 + 分期實施計畫 + 收支估計表,送審計機關事前查核(本條) |
| 事前介入時點 | 立法院審議階段 | 預算編製階段就送審計機關(本條規範) |
| 盈虧責任 | 預算編列即定,無盈虧概念 | 自負盈虧(但仍受國家審計監督) |
| 結果揭露 |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 公營事業審核報告(依本條與後續細則) |
government_agency
- 審計重點
- 合法性(是否符合預算法、會計法)
- 預算編列
- 歲入歲出依預算法、立法院審議
- 事前介入時點
- 立法院審議階段
- 盈虧責任
- 預算編列即定,無盈虧概念
- 結果揭露
-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soe
- 審計重點
- 合法性 + 效率 + 效能(是否達成經營目標)
- 預算編列
- 營業計畫 + 預算 + 分期實施計畫 + 收支估計表,送審計機關事前查核(本條)
- 事前介入時點
- 預算編製階段就送審計機關(本條規範)
- 盈虧責任
- 自負盈虧(但仍受國家審計監督)
- 結果揭露
- 公營事業審核報告(依本條與後續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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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 送達名詞
- 催告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17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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