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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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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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已刪除,條號保留但不具法律效力,引用無實質意義。
Q · 看到條文寫「(刪除)」是什麼意思?還能引用嗎?
條文已失效,引用沒有實質效力
條文標示「(刪除)」表示該條文曾經存在過、後來被立法者或主管機關拿掉,目前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實務上仍保留條號是為了維護整部法規的編號穩定,避免後面條文遞補導致過去所有引用該條號的判決、論文、教科書全部失效。引用已刪除條文沒有實質規範效力,但可以用來說明法制沿革。
深度解讀
你翻到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看到「(刪除)」兩個字。意思是這條曾經存在過,後來被立法者拿掉了。法律上它已經不產生任何效力,引用它也沒有意義。為什麼不直接把條號抽掉、讓後面的條文往前遞補?因為那會讓所有引用舊條號的判決、論文、教科書全部失效。保留條號加上「刪除」標記,是法律體系的一種秩序維護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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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