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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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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00 條已刪除,現行法規中不再有效,引用無效。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00 條還能引用嗎?

不能。此條已刪除,引用無效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00 條已刪除,現行法規中不再有效。如果你在舊版法規彙編、過去的考試用書、學術論文或網路文章看到引用本條,請注意這些內容已經失效。實務上不能再援引本條為法律依據,考試也不會再考。撰寫公文、訴狀、研究報告時,應改援引現行有效的審計法施行細則條文。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它曾經是審計法施行細則的一部分,規範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業務的某項細節。但隨著時代變遷和上位法規調整,立法者認為這條已經不符合現代審計實務需求,於是把它整條拿掉。對你來說,重點不是「這條規定了什麼」,而是「這條已經不存在」。如果你在舊的法規彙編、考試用書或網路文章看到引用這條的內容,那些都已經失效。實務上不能再援引,考試也不會再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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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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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