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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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00 條已刪除,現行法規中不再有效,引用無效。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00 條還能引用嗎?
不能。此條已刪除,引用無效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600 條已刪除,現行法規中不再有效。如果你在舊版法規彙編、過去的考試用書、學術論文或網路文章看到引用本條,請注意這些內容已經失效。實務上不能再援引本條為法律依據,考試也不會再考。撰寫公文、訴狀、研究報告時,應改援引現行有效的審計法施行細則條文。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它曾經是審計法施行細則的一部分,規範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業務的某項細節。但隨著時代變遷和上位法規調整,立法者認為這條已經不符合現代審計實務需求,於是把它整條拿掉。對你來說,重點不是「這條規定了什麼」,而是「這條已經不存在」。如果你在舊的法規彙編、考試用書或網路文章看到引用這條的內容,那些都已經失效。實務上不能再援引,考試也不會再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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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