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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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已刪除,引用本條無法律效力,相關審計程序規範應改援引現行有效條文。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引用本條無法律效力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已刪除,引用本條無任何法律效力。原本相關的審計程序規範,請從審計法施行細則現行有效條文中尋找,特別是第 26 條(其他書表附送)、第 26 條之 1(電子檔案送審)等同法配套條文,或回到母法《審計法》查找上位規範。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它曾經存在於審計法施行細則中,作為審計實務操作的一環,但隨著審計制度與法規體系的調整,立法者認為它的功能已被其他條文吸收或不再必要,於是將其刪除。對現在的你而言,引用這條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相關的審計程序規範要從現行有效的條文中尋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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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