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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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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已刪除,引用本條無法律效力,相關審計程序規範應改援引現行有效條文。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引用本條無法律效力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已刪除,引用本條無任何法律效力。原本相關的審計程序規範,請從審計法施行細則現行有效條文中尋找,特別是第 26 條(其他書表附送)、第 26 條之 1(電子檔案送審)等同法配套條文,或回到母法《審計法》查找上位規範。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它曾經存在於審計法施行細則中,作為審計實務操作的一環,但隨著審計制度與法規體系的調整,立法者認為它的功能已被其他條文吸收或不再必要,於是將其刪除。對現在的你而言,引用這條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相關的審計程序規範要從現行有效的條文中尋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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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