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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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或各種基金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之相關資訊檔案,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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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將機關送審電子資訊檔案規格制定權專屬授予審計部,建立全國統一介面。
Q · 機關送審計部的電子資料格式可以自己定嗎?
不行。本條把規格制定權專屬授予審計部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機關依審計法第 36 條送審的相關資訊檔案,格式、編碼、欄位、傳輸方式皆由審計部統一訂定,個別機關不得自行決定。這條建立全國公務機關送審資料的共通介面,是電子化監督、跨年度比對、自動異常偵測得以運作的基礎。實務上機關採購會計資訊系統時,需把「符合審計部最新資訊檔案規範」寫進需求規格。
深度解讀
公務機關送審的東西早就不是紙本一疊了。這條條文承認了一個現實:現在送審計部的「會計報告」絕大多數是電子檔、是資料庫匯出的檔案、是各種格式的資訊檔。但問題來了:檔案要什麼格式?要包含哪些欄位?要怎麼編碼?機關自己亂搞一套,審計部根本讀不了。所以這條把「規格制定權」收到審計部手上:該怎麼送、用什麼格式,審計部說了算。對你身為一個納稅人來說,這條看起來很無聊,但它是數位時代政府監督有沒有效的關鍵基礎建設。沒有統一規格,審計部要審 1,000 個機關就得開 1,000 次的格式;有了統一規格,大數據分析、跨機關比對、異常偵測才可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審計法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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