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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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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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引用本條的舊文書應回查現行取代條文。
Q · 看到「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這種已刪除的條文引用,要怎麼處理?
已刪除條文無效,須查現行取代規定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業經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規範。若在舊判決、舊函釋、舊教科書看到引用本條,應確認該文件作成時間是否在刪除日之前;若在刪除日之後仍引用,該引用無實質法律效力。實務上應回到審計法本法及施行細則現行條文,重新尋找對應的程序規範。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不再有任何法律效力。原本可能規範審計實務的某項程序細節,立法者認為已不合時宜或被其他條文吸收後,就把它從法規中拿掉。看到這種「(刪除)」的條號,代表它在歷史上存在過,但今天你不需要遵守它,也不能援引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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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