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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26其他書表之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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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編送會計報告除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必要時該管審計機關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機關依法送出會計報告後,該管審計機關於必要時仍可通知附送其他書表,機關有配合義務。

Q · 送完會計報告後,審計部還能叫我補資料嗎?

能。施行細則第 26 條給審計部隨時補件權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各機關依本法第 36、63、64 條送出會計報告後,該管審計機關於必要時仍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實務上機關幾乎沒有拒絕空間,必要性由審計機關自行裁量;配合期限通常 14 至 30 天,逾期可能構成審計法第 14 條的妨礙審計事由,由主管長官予以處分。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機關每年送給審計部的會計報告,就是固定那幾張表格、跑完流程就沒事?這條打開了一個你看不到的後門:審計機關隨時可以說「我覺得這份報告不夠,請你再附送其他書表」,而機關沒有拒絕的空間。這不是例外,這是常態權力。它的意義在於:審計權不是一次性的書面檢查,而是一個會延伸、會深掘的活的程序。當審計人員從你送來的報告裡聞到味道,他可以要你補資料、補證明、補憑證,直到他看清楚為止。對承辦會計人員來說,這條是壓力的來源;對納稅人來說,這條是公帑被監督的厚度。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為審計機關之補充審查權條款,授權該管審計機關於法定送審範圍之外,必要時得通知機關附送其他書表,使審計監督從一次性書面審查延伸為可深掘的動態程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機關叫我補送資料,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行。審計法第 14 條明確規定機關有配合審計的義務,妨礙、拒絕或不為答覆者,審計機關可通知主管長官予以處分。除非要求明顯逾越審計權限(例如要求個人隱私資料),否則應在期限內完整附送。內行人提示:與其想著拒絕,不如思考如何完整、迅速地回覆,這樣審計機關通常結案得快;敷衍反而會引發更深入的調查。

Q2「必要時」是誰判斷?我可以爭執嗎?

由該管審計機關依職權判斷。實務上審計機關對「必要性」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機關很少能成功爭執。但如果認為要求的書表與審計事項無關,可以具文說明你的疑慮並請求釐清,而不是直接拒絕。內行人提示:在公文中陳述疑慮時保持配合的態度,反而能促使審計機關縮限要求範圍。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是什麼?

授權審計機關於必要時通知機關附送法定範圍外的其他書表,是審計補充權的法源依據。

Q4「必要時」誰說了算?

由該管審計機關依職權裁量,機關幾乎沒有挑戰空間,除非要求明顯逾越審計權限。

Q5「其他書表」具體指什麼?

法定送審項目外的原始憑證、補助明細、採購文件、執行紀錄等,視審計需要而定。

Q6審計機關附送通知有法律強制力嗎?

有。搭配審計法第 14 條,拒絕、妨礙或不為答覆者,審計機關可通知主管長官予以處分。

Q7收到審計機關附送通知怎麼辦?

確認來文依據 → 盤點要求範圍 → 期限內完整附送 → 留存簽收回執 → 有疑慮具文說明。

Q8附送書表期限通常多長?

依個案通知函載明,實務上 14 至 30 天,逾期可能構成審計法第 14 條的妨礙審計事由。

Q9找不到原始憑證怎麼補?

提供替代證明(採購紀錄、銀行往來、第三人發票影本等)並具文說明憑證滅失原因,避免直接空白回覆。

Q10怎麼合法回應逾越權限的要求?

不可直接拒絕,循行政程序具文說明疑慮,引述審計權限範圍依據,請審計機關縮限或說明必要性。

Q11施行細則第 26 條 vs 審計法第 36 條差在哪?

第 36 條規定法定固定送審項目,本條授權審計機關於必要時補充附送其他書表,二者疊加適用。

Q12附送書表 vs 審計提取調卷差在哪?

附送是機關主動補送既有書表,提取是審計機關依施行細則第 10 條到場提取原本文件,啟動程序與強制力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36law_63_64rule_26
送審依據法定固定項目決算審核與附屬表件個案必要時補充附送
啟動時點依年度週期決算階段審計機關認定必要時
範圍彈性固定固定彈性,由審計機關裁量
機關配合義務強制強制強制(搭配審計法第 14 條罰則)

law_36

送審依據
法定固定項目
啟動時點
依年度週期
範圍彈性
固定
機關配合義務
強制

law_63_64

送審依據
決算審核與附屬表件
啟動時點
決算階段
範圍彈性
固定
機關配合義務
強制

rule_26

送審依據
個案必要時補充附送
啟動時點
審計機關認定必要時
範圍彈性
彈性,由審計機關裁量
機關配合義務
強制(搭配審計法第 14 條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施行規則(補充資料提出に類似する規定あり、但し 1:1 対応せず)
韓國감사원 사무처리규칙(보충 자료 제출 관련 규정 존재, 1:1 대응 아님)
中國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相关规定,非 1:1 对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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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各機關編送會計報告除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必要時該管審計機關得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