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其他書表之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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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編送會計報告除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必要時該管審計機關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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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機關依法送出會計報告後,該管審計機關於必要時仍可通知附送其他書表,機關有配合義務。
Q · 送完會計報告後,審計部還能叫我補資料嗎?
能。施行細則第 26 條給審計部隨時補件權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各機關依本法第 36、63、64 條送出會計報告後,該管審計機關於必要時仍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實務上機關幾乎沒有拒絕空間,必要性由審計機關自行裁量;配合期限通常 14 至 30 天,逾期可能構成審計法第 14 條的妨礙審計事由,由主管長官予以處分。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機關每年送給審計部的會計報告,就是固定那幾張表格、跑完流程就沒事?這條打開了一個你看不到的後門:審計機關隨時可以說「我覺得這份報告不夠,請你再附送其他書表」,而機關沒有拒絕的空間。這不是例外,這是常態權力。它的意義在於:審計權不是一次性的書面檢查,而是一個會延伸、會深掘的活的程序。當審計人員從你送來的報告裡聞到味道,他可以要你補資料、補證明、補憑證,直到他看清楚為止。對承辦會計人員來說,這條是壓力的來源;對納稅人來說,這條是公帑被監督的厚度。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為審計機關之補充審查權條款,授權該管審計機關於法定送審範圍之外,必要時得通知機關附送其他書表,使審計監督從一次性書面審查延伸為可深掘的動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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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機關叫我補送資料,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行。審計法第 14 條明確規定機關有配合審計的義務,妨礙、拒絕或不為答覆者,審計機關可通知主管長官予以處分。除非要求明顯逾越審計權限(例如要求個人隱私資料),否則應在期限內完整附送。內行人提示:與其想著拒絕,不如思考如何完整、迅速地回覆,這樣審計機關通常結案得快;敷衍反而會引發更深入的調查。
Q2「必要時」是誰判斷?我可以爭執嗎?
由該管審計機關依職權判斷。實務上審計機關對「必要性」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機關很少能成功爭執。但如果認為要求的書表與審計事項無關,可以具文說明你的疑慮並請求釐清,而不是直接拒絕。內行人提示:在公文中陳述疑慮時保持配合的態度,反而能促使審計機關縮限要求範圍。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是什麼?
授權審計機關於必要時通知機關附送法定範圍外的其他書表,是審計補充權的法源依據。
Q4「必要時」誰說了算?
由該管審計機關依職權裁量,機關幾乎沒有挑戰空間,除非要求明顯逾越審計權限。
Q5「其他書表」具體指什麼?
法定送審項目外的原始憑證、補助明細、採購文件、執行紀錄等,視審計需要而定。
Q6審計機關附送通知有法律強制力嗎?
有。搭配審計法第 14 條,拒絕、妨礙或不為答覆者,審計機關可通知主管長官予以處分。
Q7收到審計機關附送通知怎麼辦?
確認來文依據 → 盤點要求範圍 → 期限內完整附送 → 留存簽收回執 → 有疑慮具文說明。
Q8附送書表期限通常多長?
依個案通知函載明,實務上 14 至 30 天,逾期可能構成審計法第 14 條的妨礙審計事由。
Q9找不到原始憑證怎麼補?
提供替代證明(採購紀錄、銀行往來、第三人發票影本等)並具文說明憑證滅失原因,避免直接空白回覆。
Q10怎麼合法回應逾越權限的要求?
不可直接拒絕,循行政程序具文說明疑慮,引述審計權限範圍依據,請審計機關縮限或說明必要性。
Q11施行細則第 26 條 vs 審計法第 36 條差在哪?
第 36 條規定法定固定送審項目,本條授權審計機關於必要時補充附送其他書表,二者疊加適用。
Q12附送書表 vs 審計提取調卷差在哪?
附送是機關主動補送既有書表,提取是審計機關依施行細則第 10 條到場提取原本文件,啟動程序與強制力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36 | law_63_64 | rule_26 |
|---|---|---|---|
| 送審依據 | 法定固定項目 | 決算審核與附屬表件 | 個案必要時補充附送 |
| 啟動時點 | 依年度週期 | 決算階段 | 審計機關認定必要時 |
| 範圍彈性 | 固定 | 固定 | 彈性,由審計機關裁量 |
| 機關配合義務 | 強制 | 強制 | 強制(搭配審計法第 14 條罰則) |
law_36
- 送審依據
- 法定固定項目
- 啟動時點
- 依年度週期
- 範圍彈性
- 固定
- 機關配合義務
- 強制
law_63_64
- 送審依據
- 決算審核與附屬表件
- 啟動時點
- 決算階段
- 範圍彈性
- 固定
- 機關配合義務
- 強制
rule_26
- 送審依據
- 個案必要時補充附送
- 啟動時點
- 審計機關認定必要時
- 範圍彈性
- 彈性,由審計機關裁量
- 機關配合義務
- 強制(搭配審計法第 14 條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36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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