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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其他書表之附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編送會計報告除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必要時該管審計機關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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