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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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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原始憑證留存受委託者,須通知審計機關。

Q · 政府補助的錢進到民間單位,審計機關真的能上門抽查嗎?

能。隨時,事前不必通知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審計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原始憑證留存於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時,必須通知該管審計機關。這四個字「隨時派員」賦予的是突擊權,事前不必預警,到場才告知,民間單位拿了政府的錢就進入這個監督範圍。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委託出去的錢、補助出去的錢,往往是審計爆雷的重災區。本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機關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辦理的經費,要依審計法第36條辦理。第二,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這四個字是核心威力,沒有預警、不必通知就可以上門查帳。第三,原始憑證如果留在受委託或受補助的機關、學校、團體,必須通知審計機關。這條是政府委辦案、補助案的隱形緊箍咒。許多大學承接政府研究計畫、許多基金會接政府補助,以為錢進來了就是自己的,結果原始憑證被審計人員突擊抽查,花費合不合理、有沒有移用、人事費有沒有虛報,都會被翻出來。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為政府委辦案、補助案的審計監督核心程序規範,建立雙層機制:受委託或受補助機關(含學校、團體)拿到政府經費後,必須依審計法第 36 條辦理會計處理,審計機關保有隨時派員抽查的突擊權;若原始憑證留存於受委託或補助方,須主動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備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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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協會接政府補助辦活動,活動結束後憑證要保存多久?

依會計法和相關規定通常保存五至十年。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補助案的核銷期間通常在合約中載明,審計機關的抽查權可以延伸到核銷後一段時間。實務建議所有政府補助案的憑證保存十年以上、有電子備份、有完整動支紀錄。許多協會被翻舊帳就是因為三年前的憑證已經不見了。

Q2審計機關真的會「隨時」上門抽查嗎?

會,但實務上多半有觸發點:媒體爆料、檢舉、上級交辦、年度抽查清單。完全隨機的突擊比較少。但「隨時」這兩個字的法律意義是:審計機關不必事先告知就可以抽查,這個威懾力本身就是制度功能。如果你的單位正在進行政府補助案,每季自我檢視一次憑證齊全度,比等審計上門才整理省事很多。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委辦案、補助案的審計監督程序,賦予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抽查權,並要求受託方憑證所在地須通知審計機關。

Q4什麼是「隨時派員抽查」?

審計機關不必事前通知,得逕行派員到受查機關進行突擊式憑證審查與會計查核,到場才告知。

Q5什麼算是「委託或補助經費」?

政府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請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辦理特定事項所撥付,或為支持其活動所給予的經費。包含研究計畫、活動補助、業務委辦等。

Q6受委託機關和受補助機關有什麼不同?

受委託是政府把任務外包給你執行(如國科會研究計畫),受補助是政府支持你既有的活動或事業(如基金會公益專案)。本條兩種都納入監督。

Q7民間單位拿政府補助,憑證要怎麼保存?

建立分案管理:每筆支出對應採購單、發票、會議紀錄、簽到表、銀行轉帳紀錄,紙本+電子雙備份,至少保存 10 年。

Q8審計機關來抽查時要怎麼配合?

立即提供查核清單、指派窗口、開放會計系統檢視;憑證確實滅失的,當場書面說明並提出替代證明(銀行紀錄、會議紀錄、簽到記錄)。

Q9怎麼通知審計機關憑證所在地?

由委辦或補助的政府機關函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註明案件名稱、受託受補助方、憑證保存地點、聯絡窗口與保存期間。

Q10被抽查發現憑證不全要怎麼補救?

立即配合補足;確實滅失的書面說明遲延原因並提替代證明;如涉及移用、虛報,主動繳回;必要時聲請審計機關覆核。

Q11委辦案 vs 補助案在審計監督上差在哪?

委辦案視同政府支出全程監督密度較高;補助案依比例與金額分級監督。本條兩種都納入隨時抽查範圍但密度不同。

Q12民間單位 vs 政府機關 抽查強度有差嗎?

法律上一視同仁均得隨時派員抽查,但實務上民間單位因內控薄弱、憑證易滅失,反而是審計重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委辦案補助案
經費性質政府把任務外包,民間執行政府意志政府支持民間既有活動或事業
審計密度高(視同政府支出,全程監督)中(依補助比例與金額分級)
憑證留存通常留在委辦機關,少數留在受託方通常留在受補助方,須通知審計機關
違失追究可能追及承辦政府人員與受託方主要追及受補助方,承辦人員視監督疏失程度

委辦案

經費性質
政府把任務外包,民間執行政府意志
審計密度
高(視同政府支出,全程監督)
憑證留存
通常留在委辦機關,少數留在受託方
違失追究
可能追及承辦政府人員與受託方

補助案

經費性質
政府支持民間既有活動或事業
審計密度
中(依補助比例與金額分級)
憑證留存
通常留在受補助方,須通知審計機關
違失追究
主要追及受補助方,承辦人員視監督疏失程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補助金等の検査に係る規定)
韓國감사원법 (보조금 검사 관련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机关委托审计与补助资金审计的规定)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91, 100(受國家補助機關之審計權)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Cour des comptes 對受公共資助實體的審計權)
美國Single Audit Act of 1984 / 2 CFR Part 200 Subpart F(聯邦補助金接受方審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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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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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