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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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原始憑證留存受委託者,須通知審計機關。
Q · 政府補助的錢進到民間單位,審計機關真的能上門抽查嗎?
能。隨時,事前不必通知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審計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原始憑證留存於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時,必須通知該管審計機關。這四個字「隨時派員」賦予的是突擊權,事前不必預警,到場才告知,民間單位拿了政府的錢就進入這個監督範圍。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委託出去的錢、補助出去的錢,往往是審計爆雷的重災區。本條告訴你三件事。第一,機關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辦理的經費,要依審計法第36條辦理。第二,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這四個字是核心威力,沒有預警、不必通知就可以上門查帳。第三,原始憑證如果留在受委託或受補助的機關、學校、團體,必須通知審計機關。這條是政府委辦案、補助案的隱形緊箍咒。許多大學承接政府研究計畫、許多基金會接政府補助,以為錢進來了就是自己的,結果原始憑證被審計人員突擊抽查,花費合不合理、有沒有移用、人事費有沒有虛報,都會被翻出來。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為政府委辦案、補助案的審計監督核心程序規範,建立雙層機制:受委託或受補助機關(含學校、團體)拿到政府經費後,必須依審計法第 36 條辦理會計處理,審計機關保有隨時派員抽查的突擊權;若原始憑證留存於受委託或補助方,須主動通知該管審計機關備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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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協會接政府補助辦活動,活動結束後憑證要保存多久?
依會計法和相關規定通常保存五至十年。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補助案的核銷期間通常在合約中載明,審計機關的抽查權可以延伸到核銷後一段時間。實務建議所有政府補助案的憑證保存十年以上、有電子備份、有完整動支紀錄。許多協會被翻舊帳就是因為三年前的憑證已經不見了。
Q2審計機關真的會「隨時」上門抽查嗎?
會,但實務上多半有觸發點:媒體爆料、檢舉、上級交辦、年度抽查清單。完全隨機的突擊比較少。但「隨時」這兩個字的法律意義是:審計機關不必事先告知就可以抽查,這個威懾力本身就是制度功能。如果你的單位正在進行政府補助案,每季自我檢視一次憑證齊全度,比等審計上門才整理省事很多。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委辦案、補助案的審計監督程序,賦予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抽查權,並要求受託方憑證所在地須通知審計機關。
Q4什麼是「隨時派員抽查」?
審計機關不必事前通知,得逕行派員到受查機關進行突擊式憑證審查與會計查核,到場才告知。
Q5什麼算是「委託或補助經費」?
政府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請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辦理特定事項所撥付,或為支持其活動所給予的經費。包含研究計畫、活動補助、業務委辦等。
Q6受委託機關和受補助機關有什麼不同?
受委託是政府把任務外包給你執行(如國科會研究計畫),受補助是政府支持你既有的活動或事業(如基金會公益專案)。本條兩種都納入監督。
Q7民間單位拿政府補助,憑證要怎麼保存?
建立分案管理:每筆支出對應採購單、發票、會議紀錄、簽到表、銀行轉帳紀錄,紙本+電子雙備份,至少保存 10 年。
Q8審計機關來抽查時要怎麼配合?
立即提供查核清單、指派窗口、開放會計系統檢視;憑證確實滅失的,當場書面說明並提出替代證明(銀行紀錄、會議紀錄、簽到記錄)。
Q9怎麼通知審計機關憑證所在地?
由委辦或補助的政府機關函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註明案件名稱、受託受補助方、憑證保存地點、聯絡窗口與保存期間。
Q10被抽查發現憑證不全要怎麼補救?
立即配合補足;確實滅失的書面說明遲延原因並提替代證明;如涉及移用、虛報,主動繳回;必要時聲請審計機關覆核。
Q11委辦案 vs 補助案在審計監督上差在哪?
委辦案視同政府支出全程監督密度較高;補助案依比例與金額分級監督。本條兩種都納入隨時抽查範圍但密度不同。
Q12民間單位 vs 政府機關 抽查強度有差嗎?
法律上一視同仁均得隨時派員抽查,但實務上民間單位因內控薄弱、憑證易滅失,反而是審計重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委辦案 | 補助案 |
|---|---|---|
| 經費性質 | 政府把任務外包,民間執行政府意志 | 政府支持民間既有活動或事業 |
| 審計密度 | 高(視同政府支出,全程監督) | 中(依補助比例與金額分級) |
| 憑證留存 | 通常留在委辦機關,少數留在受託方 | 通常留在受補助方,須通知審計機關 |
| 違失追究 | 可能追及承辦政府人員與受託方 | 主要追及受補助方,承辦人員視監督疏失程度 |
委辦案
- 經費性質
- 政府把任務外包,民間執行政府意志
- 審計密度
- 高(視同政府支出,全程監督)
- 憑證留存
- 通常留在委辦機關,少數留在受託方
- 違失追究
- 可能追及承辦政府人員與受託方
補助案
- 經費性質
- 政府支持民間既有活動或事業
- 審計密度
- 中(依補助比例與金額分級)
- 憑證留存
- 通常留在受補助方,須通知審計機關
- 違失追究
- 主要追及受補助方,承辦人員視監督疏失程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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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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