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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38資產重估之核備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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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送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經審計機關備後始得列帳,其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舊者,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800條規範公營事業固定資產重估,須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

Q · 公營事業重估固定資產後可以直接列入帳本嗎?

不行,須先經審計機關核備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800條,公營事業依審計法第53條送出的固定資產重估價資料,必須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若因特殊情形(如財報時效緊迫)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舊者,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依結果調整。換言之,重估數字不是「會計做了就算」,而是「審計部蓋章才算」。

白話解讀

公營事業手上的固定資產(土地、廠房、設備)會因為時間和市場價格變動而貶值或升值,需要「重估價」來反映真實價值。但問題來了:誰決定重估的數字算數?這條給出明確答案:審計機關核備後才能列帳。換句話說,就算公營事業自己做了重估報告、董事會也通過了,沒有審計機關蓋章,這筆數字就不能進入帳本。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固定資產重估會直接改變公司的帳面淨值,影響盈虧、影響股東權益、甚至影響政府向你收的稅。本條還留了一個彈性:特殊情形下審計機關同意可以「先列後審」,但事後必須依審計結果調整。這是公部門會計裡少見的「先放行後追補」設計。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800條為審計法第53條的程序化規定,建立公營事業固定資產重估價的「核備後列帳」原則與「先列後審」例外,是公部門會計帳面與審計監督的銜接條款,確保重估數字進入帳本前先經獨立監察權審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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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營公司的資產重估也要經過審計部嗎?

不用。本條只適用於各機關依審計法第53條送審的固定資產重估,意即公部門和公營事業。民營公司的資產重估依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和會計師查核準則進行,不經審計部。公股佔多數的事業受公司法和金融監理規範,但其作為公有營業的部分仍可能適用本條。

Q2「先列後審」的特殊情形指什麼?

本條沒有列舉,實務上常見的是:年度結算時間緊迫無法等到審計核備、配合上市櫃公司財報期限、或重大政策性活化案需要快速反映資產價值。但都需要事業機關提出充分理由並取得審計機關事先同意,不是事業機關自己決定就可以先列。

Q3公營事業重估固定資產後可以直接列入帳本嗎?

不行。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800條,重估資料必須經審計機關核備後才能列帳。即使董事會通過、估價師簽證,沒有審計機關核備函都不能進入帳本。

Q4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800條是什麼?

規範公營事業固定資產重估價資料須經審計機關核備後才能列帳,是審計法第53條的程序化規定。

Q5固定資產重估價是什麼?

公部門及公營事業因物價變動或重大事件對既有固定資產重新評估帳面價值的會計程序。

Q6審計機關核備是什麼意思?

審計機關對受審機關所送資料進行審核核可後備查,產生程序拘束力。

Q7「先列後審」是什麼?

受審機關因特殊情形先行列帳,事後依審計結果調整的程序例外設計。

Q8公營事業如何申請資產重估核備?

備齊估價師報告、董事會決議、會計分錄草案,依審計法第53條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查。

Q9重估報告要怎麼送審?

以正式公文送該管審計機關(中央事業送審計部,地方公營事業送地方審計處),附完整估價依據。

Q10如何申請「先列後審」?

書面說明特殊情形理由(如財報時效),承諾事後調整,經審計機關事先同意才能辦理。

Q11重估數字被審計機關退回怎麼辦?

依退回意見補正資料或修正估價方法,重新送審;必要時可申請說明會與審計機關溝通。

Q12審計機關核備vs董事會決議哪個有效?

本條規定核備是列帳前提,董事會決議只是內部程序,沒有審計核備不能列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re_pathexception_path
適用條件一般情形特殊情形且經審計機關同意
列帳時點核備函到達後重估完成後立即(暫列)
事後調整義務仍須依審核結果調整帳載數字
主要風險程序時間長,延誤財報事後調整造成帳務翻動成本
適用法源施行細則3800前段+審計法53施行細則3800後段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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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一般情形
列帳時點
核備函到達後
事後調整義務
主要風險
程序時間長,延誤財報
適用法源
施行細則3800前段+審計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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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特殊情形且經審計機關同意
列帳時點
重估完成後立即(暫列)
事後調整義務
仍須依審核結果調整帳載數字
主要風險
事後調整造成帳務翻動成本
適用法源
施行細則3800後段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 国有財産法(公的資産再評価の検査監督に関する部分対応)
韓國감사원법 + 국유재산법(공공 고정자산 평가에 대한 감사 감독 부분 대응)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相關規定)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Bundesrechnungshofgesetz(öffentliche Vermögensbewertung Prüfung)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 LOLF(contrôl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sur la réévaluation des immobilisations publiques)
美國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 Yellow Book + Feder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dvisory Board (FASAB) SFFAS 6 (Accounting for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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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送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其因特殊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