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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資產重估之核備列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送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經審計機關備後始得列帳,其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舊者,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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