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資產重估之核備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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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送固定資產重估價之有關資料,應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其因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舊者,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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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800條規範公營事業固定資產重估,須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
Q · 公營事業重估固定資產後可以直接列入帳本嗎?
不行,須先經審計機關核備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800條,公營事業依審計法第53條送出的固定資產重估價資料,必須經審計機關核備後始得列帳。若因特殊情形(如財報時效緊迫)經審計機關同意先行列帳並計算折舊者,仍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後依結果調整。換言之,重估數字不是「會計做了就算」,而是「審計部蓋章才算」。
深度解讀
公營事業手上的固定資產(土地、廠房、設備)會因為時間和市場價格變動而貶值或升值,需要「重估價」來反映真實價值。但問題來了:誰決定重估的數字算數?這條給出明確答案:審計機關核備後才能列帳。換句話說,就算公營事業自己做了重估報告、董事會也通過了,沒有審計機關蓋章,這筆數字就不能進入帳本。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固定資產重估會直接改變公司的帳面淨值,影響盈虧、影響股東權益、甚至影響政府向你收的稅。本條還留了一個彈性:特殊情形下審計機關同意可以「先列後審」,但事後必須依審計結果調整。這是公部門會計裡少見的「先放行後追補」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審計法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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