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盤查紀錄之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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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派員調查或查核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所列事項,對於產權憑證,庫存財物之實地盤查,得會同被查機關人員作成盤查紀錄並簽證之。必要時,並得依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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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審計機關實地盤查公部門產權憑證與庫存財物時,須會同被查機關人員作成盤查紀錄並簽證,必要時得升級為封存或筆錄程序。
Q · 審計部來盤點時為什麼一定要會同簽名?不簽行不行?
會同簽證讓紀錄具法律證據力,是日後追責或免責的關鍵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審計機關對公部門產權憑證、庫存財物進行實地盤查時,須會同被查機關人員作成盤查紀錄並雙方簽證。簽證的法律意義有二:對審計部而言,避免事後被指控單方記載;對被查機關而言,是現場人員日後若遭懲戒或追訴時最重要的自證材料。必要時,本條授權審計人員依第 9 條、第 10 條升級為封存證物、製作詢問筆錄等準調查程序。
深度解讀
審計部派員去公部門或公營事業現場盤點實體財物(從產權憑證、庫存品到固定資產),不是只憑眼看就算數。這條規定一個關鍵動作:盤查必須做成「盤查紀錄」,而且要審計人員和被查機關人員「會同」簽證。這個會同簽證的機制有兩個方向的保護作用:對審計部來說,避免被查機關事後翻臉說「你們亂寫一通」;對被查機關來說,避免審計人員單方面記載不實。最後一句「必要時,並得依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更狠,那是審計現場封存證物、製作筆錄的權限。意思是如果現場發現重大異常,盤查可以升級成準調查程序。對你來說最重要的點:你如果是被查機關現場人員,盤查紀錄上的簽名不是儀式,是你日後若被究責時最重要的證據文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核名詞
-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條文
- 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55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56 條條文
-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條文
-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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