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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39盤查紀錄之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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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派員調查或查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所列事項,對於產權憑證,庫存財物之實地盤查,得會同被查機關人員作成盤查紀錄並簽證之。必要時,並得依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審計機關實地盤查公部門產權憑證與庫存財物時,須會同被查機關人員作成盤查紀錄並簽證,必要時得升級為封存或筆錄程序。

Q · 審計部來盤點時為什麼一定要會同簽名?不簽行不行?

會同簽證讓紀錄具法律證據力,是日後追責或免責的關鍵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審計機關對公部門產權憑證、庫存財物進行實地盤查時,須會同被查機關人員作成盤查紀錄並雙方簽證。簽證的法律意義有二:對審計部而言,避免事後被指控單方記載;對被查機關而言,是現場人員日後若遭懲戒或追訴時最重要的自證材料。必要時,本條授權審計人員依第 9 條、第 10 條升級為封存證物、製作詢問筆錄等準調查程序。

白話解讀

審計部派員去公部門或公營事業現場盤點實體財物(從產權憑證、庫存品到固定資產),不是只憑眼看就算數。這條規定一個關鍵動作:盤查必須做成「盤查紀錄」,而且要審計人員和被查機關人員「會同」簽證。這個會同簽證的機制有兩個方向的保護作用:對審計部來說,避免被查機關事後翻臉說「你們亂寫一通」;對被查機關來說,避免審計人員單方面記載不實。最後一句「必要時,並得依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更狠,那是審計現場封存證物、製作筆錄的權限。意思是如果現場發現重大異常,盤查可以升級成準調查程序。對你來說最重要的點:你如果是被查機關現場人員,盤查紀錄上的簽名不是儀式,是你日後若被究責時最重要的證據文件。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為審計現場盤查的程序性規範,授權審計機關派員對公部門及公營事業之產權憑證、庫存財物進行實地盤點,並要求以「會同簽證」方式作成盤查紀錄,使該紀錄具備對外證據力;發現重大異常時,可依同細則第 9 條、第 10 條升級為封存、筆錄等準調查程序。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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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盤查紀錄上有錯,事後可以申請更正嗎?

可以,但必須有正當理由(例如清點時遺漏、計算錯誤、品項誤認)。實務上向當次盤查的審計機關提出書面更正申請,附上佐證資料。但如果只是「不同意當時的記載」沒有新證據,更正困難。實務上的關鍵:簽證前的逐項檢視永遠比事後申請更正有效。

Q2本條提到的第九條、第十條具體是什麼?跟一般盤查有什麼不同?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0 條規範審計人員現場可採取的進階措施,包括製作詢問筆錄、封存有關文件物品、扣留應保全的證物。這已接近準偵查程序。一般盤查只是清點和記錄,但發現重大異常(如帳實不符、有舞弊跡象)時可即時升級。若程序升級,請政風或法務到場、保留全部書面紀錄是底線。

Q3拒絕在盤查紀錄上簽名會有什麼後果?

依本條意旨,審計人員可會同其他在場人員或上級主管簽證,但會留下你拒簽的紀錄。拒簽本身雖無直接處罰,但在日後追究責任時,「拒簽」往往被視為消極不配合的訊號,對自己未必有利。較有利的作法是在紀錄上載明不同意見後簽名,保留異議空間。

Q4審計部盤查紀錄是什麼?

審計人員實地盤點完成後作成的書面紀錄,記載清點結果、異常項目與雙方意見,是日後懲戒或訴訟的核心證據。

Q5盤查紀錄為什麼一定要會同簽證?

雙方簽證使紀錄具備對外法律證據力,同時保障審計獨立性與被查機關的程序權利,避免任一方單方記載不實。

Q6什麼叫實地盤查?跟函查、抽查差在哪?

實地盤查指審計人員親自到場清點實物與憑證,函查只用書面資料、抽查是隨機抽樣,三者證據力與適用情境不同。

Q7盤查紀錄跟內部稽核紀錄差在哪?

內部稽核僅為管理用途,無對外證據力;審計部依本條盤查的紀錄具法定證據力,可被司法機關直接引用。

Q8盤查紀錄要怎麼簽才能保護自己?

簽證前逐項核對數字、品項描述、異常說明,發現差異立即要求載明你的不同意見;簽名後翻案困難十倍。

Q9盤查發現異常要怎麼處理?

即時提出書面說明、保留佐證資料、要求審計人員載明你的立場;若程序升級為封存或筆錄,立即請政風或法務到場。

Q10如果不想簽盤查紀錄怎麼辦?

可拒簽但審計人員可會同其他在場人員或主管簽證,並留下你拒簽的紀錄。較有利作法是載明不同意見後簽名。

Q11盤查紀錄事後怎麼申請更正?

向當次盤查的審計機關提出書面更正申請,附上佐證資料;無新證據的「不同意」更正困難。

Q12審計部盤查 vs 政風盤點差在哪?

審計部依本條盤查具法定證據力可移送司法,政風盤點屬內部監督層級,對外效力有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scription
一般實地盤查(第 39 條)清點實物與憑證、會同簽證紀錄,常規監督程序
封存程序(第 9 條)現場封存有關文件物品,避免證物滅失,準調查程序
提取/筆錄程序(第 10 條)扣留證物、製作詢問筆錄,已接近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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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實地盤查(第 39 條)
清點實物與憑證、會同簽證紀錄,常規監督程序
封存程序(第 9 條)
現場封存有關文件物品,避免證物滅失,準調查程序
提取/筆錄程序(第 10 條)
扣留證物、製作詢問筆錄,已接近偵查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第 25 条(実地検査)+ 第 26 条(帳簿書類提示要求)
韓國감사원법 제27조(감사방법)+ 제28조(자료제출요구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28条(现场审计与封存权)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95(Prüfungsbefugnisse)+ BRHG § 6(Erhebungen vor Ort)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L141-3(pouvoirs d'investigation sur plac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31 U.S.C. § 716(GAO right of access to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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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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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調查或查核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所列事項,對於產權憑證,庫存財物之實地盤查,得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