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報廢之要計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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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範公務機關財物報廢與會計憑證銷毀程序:未達耐用年限報廢須敘明事實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轉審計機關審核。
Q · 公務機關的舊電腦壞了,可以直接報廢嗎?
不行。要走核定+審計同意兩道關卡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未達耐用年限的報廢案件,承辦人必須敘明事實與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再轉送審計機關審核。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廢品和屆期會計憑證,銷毀前還要造冊報審計機關同意。直接送資源回收等於跳過所有程序,將來盤點對不上帳就是大事,承辦人會被追責。
深度解讀
公家機關買進的每一張椅子、每一台電腦,從進門那一刻起就背著一個看不見的時鐘,叫做「耐用年限」。時間到了才能丟,沒到就想丟,必須敘明事實與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再轉給審計機關審核。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這些紙本也一樣,到了金額門檻才能銷毀,銷毀前要造清冊報審計機關同意。所以你以為機關裡那堆塞在角落的舊設備為什麼一直沒丟?不是懶,是程序卡關。一個動作要走兩三個機關,每個關卡都要簽字蓋章。承辦人沒做完整就硬丟,等於把自己當靶子放在審計人員眼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聲請名詞
- 審計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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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