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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40報廢之要計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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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
  2. 2.凡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各機關於處理或聲請銷燬時,應造具清冊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範公務機關財物報廢與會計憑證銷毀程序:未達耐用年限報廢須敘明事實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轉審計機關審核。

Q · 公務機關的舊電腦壞了,可以直接報廢嗎?

不行。要走核定+審計同意兩道關卡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未達耐用年限的報廢案件,承辦人必須敘明事實與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再轉送審計機關審核。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廢品和屆期會計憑證,銷毀前還要造冊報審計機關同意。直接送資源回收等於跳過所有程序,將來盤點對不上帳就是大事,承辦人會被追責。

白話解讀

公家機關買進的每一張椅子、每一台電腦,從進門那一刻起就背著一個看不見的時鐘,叫做「耐用年限」。時間到了才能丟,沒到就想丟,必須敘明事實與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再轉給審計機關審核。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這些紙本也一樣,到了金額門檻才能銷毀,銷毀前要造清冊報審計機關同意。所以你以為機關裡那堆塞在角落的舊設備為什麼一直沒丟?不是懶,是程序卡關。一個動作要走兩三個機關,每個關卡都要簽字蓋章。承辦人沒做完整就硬丟,等於把自己當靶子放在審計人員眼前。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為公務機關財物報廢與會計憑證銷毀的程序性規範,建立「機關核定 + 審計監督」雙層審核架構,要求未達耐用年限的報廢案件須敘明具體事實理由,達一定金額以上廢品及屆期會計憑證銷毀前須報審計機關同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電腦壞了想直接資源回收,可以嗎?

不行。即使是壞掉的電腦,依本條規定要先確認是否達耐用年限、金額是否達門檻;達門檻就要造冊報審計機關。直接送資源回收等於跳過所有程序,將來盤點對不上帳是大問題。內行人提示:金額在當期一定金額標準以下的物品才能走簡化流程,這個門檻每年要重新確認。

Q2會計憑證能不能直接燒掉?

不能。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廢品和已屆滿保存期限的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銷毀前要造冊報審計機關同意。同意函下來才能銷毀。內行人提示:清冊要列出每一份憑證的編號、日期、保存期間屆滿日,越詳細越快獲准;列得太籠統會被退補件,補件來回兩三個月。

Q3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機關財物報廢與會計憑證銷毀的程序,建立「機關核定 + 審計監督」雙層審核架構。

Q4什麼是耐用年限?哪裡查?

固定資產的預估使用年數,依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認定。各機關財產管理系統皆可查詢。

Q5「一定金額」是多少?

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會隨時期調整。每次處理報廢前須查當期公告最新標準,沒有固定數字。

Q6什麼是「敘明事實與理由」?

未達耐用年限報廢時,須具體說明損壞原因、修復成本評估、無修復價值之佐證;空泛理由如「老舊不堪使用」不符要件。

Q7公務機關報廢電腦怎麼走程序?

查耐用年限與當期金額標準 → 判斷程序路徑 → 撰寫具體事實理由 → 主管機關核定 → 轉審計審核 → 執行處分並回報存檔。

Q8報廢清冊要列哪些項目?

物品名稱、財產編號、購置日期、原始金額、耐用年限、損壞情形、處分方式建議。會計憑證另列編號、日期、保存期間屆滿日。

Q9未達耐用年限的損壞報廢如何舉證?

附廠商修復報價、現場照片、檢修紀錄、停產零件證明、修復費超過殘值的具體計算。文件越具體核定越快。

Q10審計機關審核需要多久?

文件齊全簡易案件約 1-3 個月;未達耐用年限或複雜案件可能拖到半年以上。補件來回會額外延長 2-3 個月。

Q11達耐用年限 vs 未達耐用年限差在哪?

已達者:金額未達門檻走機關內部簽報;達門檻造冊報審計同意。未達者:一律須敘明具體事實理由 + 主管核定 + 審計審核全套。

Q12本條 vs 國有財產法處分程序差在哪?

本條規範審計監督面(事後審核),國有財產法規範財產處分權限本身(誰能決定處分)。同一筆財物可能要同時遵守兩套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procedureaudit_requiredtime_estimate
已達耐用年限 + 未達一定金額廢品機關內部簽報報廢即可否(但盤存仍需登錄)1-2 週
已達耐用年限 + 達一定金額廢品造冊報審計機關同意是(審計同意)1-3 個月
未達耐用年限報廢(任何金額)敘明事實理由 + 主管機關核定 + 審計審核是(雙層審核)2-6 個月
屆期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銷毀造冊報審計機關同意是(審計同意函)1-3 個月

procedure

已達耐用年限 + 未達一定金額廢品
機關內部簽報報廢即可
已達耐用年限 + 達一定金額廢品
造冊報審計機關同意
未達耐用年限報廢(任何金額)
敘明事實理由 + 主管機關核定 + 審計審核
屆期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銷毀
造冊報審計機關同意

audit_required

已達耐用年限 + 未達一定金額廢品
否(但盤存仍需登錄)
已達耐用年限 + 達一定金額廢品
是(審計同意)
未達耐用年限報廢(任何金額)
是(雙層審核)
屆期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銷毀
是(審計同意函)

time_estimate

已達耐用年限 + 未達一定金額廢品
1-2 週
已達耐用年限 + 達一定金額廢品
1-3 個月
未達耐用年限報廢(任何金額)
2-6 個月
屆期會計憑證、簿籍、報表銷毀
1-3 個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物品管理法 + 国の物品の使用、処分等に関する基準(会計検査院監督下)
韓國물품관리법 + 국유재산법(감사원 감독)
中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审计法配套(审计署监督)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 63(Veräußerung von Vermögensgegenständen,Bundesrechnungshof 監督)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propriété des personnes publiques L3211-3(Cour des comptes 監督)
美國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Act, 40 U.S.C. § 525(GAO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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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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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