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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41其他資產及有關證件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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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各機關遇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損失情事,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調查之。
  2. 2.前項所稱有關證件係指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範政府其他資產損失之核銷,須備齊司法、警憲、公證、商會證明文件報審計機關。

Q · 政府的呆帳要怎麼從帳上消掉?

備齊司法、警憲、商會等證件報審計機關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機關認列「其他資產」(債權與財產上權利)損失,須檢同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及經管人員職責說明,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情節重大者並應報主管機關核轉。承辦人員一句簽呈無法結案。

白話解讀

說到政府的財產,你大概想到的是土地、建築、辦公設備。但法律上有一塊很大的範圍叫「其他資產」,這條告訴你那是什麼:政府或機關所有的債權,以及其他財產上的權利。換句話說,政府借出去的錢、應該收回但還沒收回的款項、各種財產權利,全部算在裡面。這些東西出問題的時候(例如借出去收不回、權利消滅),不是承辦自己寫個呆帳就結案,要檢同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情節重大的還要主管機關核轉。第二項列出可接受的證件清單: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的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加上經管人員職責說明。少一份不行,籠統說明也不行。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係審計法第 58 條之具體實施規範,定義政府「其他資產」為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財產上權利,並建立此類資產損失之審核程序與證件門檻。本條為政府呆帳、應收款項損失、財產權利消滅等核銷實務的核心法源,確保公帑損失須經第三方證據鏈背書方能從帳上消除。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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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借出去的錢追不回,要怎麼從帳上消掉?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要先檢同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證件包括司法(如執行命令、強制執行不能證明)、警憲、公證、商會等機關文件,加上經管人員職責說明。情節重大的還要主管機關核轉。內行人提示:先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是最有力的單一文件,再加上職責說明就構成核心證據鏈。

Q2「情節重大」這個門檻怎麼判斷?

本條未給具體標準,實務上看金額大小、是否涉及第三人責任、是否可能引發後續訴訟。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被審計認定為重大要回頭走核轉,不如保守抓重大標準提早走主管機關,核轉只是多一道程序,但能避免整個程序退回重做。

Q3政府的「其他資產」是什麼?

政府或機關所有之債權(放出去未收回的款項)及財產上權利(各種尚未實現的請求權),不含土地建築等有體財產。

Q4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什麼?

規範政府「其他資產」損失之核銷程序,要求機關須檢同司法警憲商會等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情節重大者並須主管機關核轉。

Q5哪些算「司法、警憲、公證」證明?

法院判決書、強制執行不能證明、債權憑證、警局報案三聯單、檢方不起訴處分書、公證書、商會證明、檢驗報告、鑑定報告等第三方公權力或專業機構出具之書面文件。

Q6政府呆帳怎麼從帳上消除?

備齊司法警憲商會等第三方證件 + 鑑定報告 + 人證筆錄 + 現場照片 + 經管人員職責說明,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通過後,方能正式核銷。

Q7政府機關呆帳怎麼申報損失?

先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蒐集第三方證件,撰寫經管人員職責說明,評估情節輕重後報該管審計機關,情節重大者先報主管機關核轉。

Q8機關財產損失要附哪些證件?

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之證明文件 + 鑑定報告 + 人證筆錄 + 現場照片 + 其他物證 + 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 + 經管人員應負職責之說明。

Q9主管機關核轉的程序怎麼跑?

情節重大案件先函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後再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必要時可派員實地調查。

Q10損失報核被審計退件怎麼辦?

先確認退件理由是文件不齊或事實認定不同。文件不齊照清單補件並附對照表;事實認定不同則準備佐證和經管人員書面說明,涉及金額重大者請主管機關提供額外背書。

Q11一般損失 vs 情節重大損失處理差別?

一般損失直接報該管審計機關;情節重大者(金額大、涉第三人、可能訴訟)須先報主管機關核轉。實務上保守從寬走核轉,避免被認定重大要回頭重做。

Q12審計法 vs 國有財產法的損失規範差在哪?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範「其他資產」(債權、權利),國有財產法第 35 條規範有體國有財產(土地、建物、財物);兩者程序、主管機關、所需證件清單均有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udit_act_detail_41national_property_act_35
規範對象政府機關其他資產(債權、財產權利)國有財產(土地、建物、有體財產為主)
審核程序報該管審計機關 + 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核轉依國有財產法主管機關層級審核
必備證件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證明 + 鑑定報告 + 職責說明依國有財產法及財產目錄管理規定

audit_act_detail_41

規範對象
政府機關其他資產(債權、財產權利)
審核程序
報該管審計機關 + 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核轉
必備證件
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證明 + 鑑定報告 + 職責說明

national_property_act_35

規範對象
國有財產(土地、建物、有體財產為主)
審核程序
依國有財產法主管機關層級審核
必備證件
依國有財產法及財產目錄管理規定

相關函釋 1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債權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 鑑定名詞
  • 人證名詞
  • 物證名詞
  • 審計法58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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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各機關遇有本法第五十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