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其他資產及有關證件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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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範政府其他資產損失之核銷,須備齊司法、警憲、公證、商會證明文件報審計機關。
Q · 政府的呆帳要怎麼從帳上消掉?
備齊司法、警憲、商會等證件報審計機關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機關認列「其他資產」(債權與財產上權利)損失,須檢同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及經管人員職責說明,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情節重大者並應報主管機關核轉。承辦人員一句簽呈無法結案。
白話解讀
說到政府的財產,你大概想到的是土地、建築、辦公設備。但法律上有一塊很大的範圍叫「其他資產」,這條告訴你那是什麼:政府或機關所有的債權,以及其他財產上的權利。換句話說,政府借出去的錢、應該收回但還沒收回的款項、各種財產權利,全部算在裡面。這些東西出問題的時候(例如借出去收不回、權利消滅),不是承辦自己寫個呆帳就結案,要檢同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情節重大的還要主管機關核轉。第二項列出可接受的證件清單: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的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加上經管人員職責說明。少一份不行,籠統說明也不行。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係審計法第 58 條之具體實施規範,定義政府「其他資產」為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財產上權利,並建立此類資產損失之審核程序與證件門檻。本條為政府呆帳、應收款項損失、財產權利消滅等核銷實務的核心法源,確保公帑損失須經第三方證據鏈背書方能從帳上消除。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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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借出去的錢追不回,要怎麼從帳上消掉?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要先檢同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證件包括司法(如執行命令、強制執行不能證明)、警憲、公證、商會等機關文件,加上經管人員職責說明。情節重大的還要主管機關核轉。內行人提示:先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是最有力的單一文件,再加上職責說明就構成核心證據鏈。
Q2「情節重大」這個門檻怎麼判斷?
本條未給具體標準,實務上看金額大小、是否涉及第三人責任、是否可能引發後續訴訟。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被審計認定為重大要回頭走核轉,不如保守抓重大標準提早走主管機關,核轉只是多一道程序,但能避免整個程序退回重做。
Q3政府的「其他資產」是什麼?
政府或機關所有之債權(放出去未收回的款項)及財產上權利(各種尚未實現的請求權),不含土地建築等有體財產。
Q4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什麼?
規範政府「其他資產」損失之核銷程序,要求機關須檢同司法警憲商會等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情節重大者並須主管機關核轉。
Q5哪些算「司法、警憲、公證」證明?
法院判決書、強制執行不能證明、債權憑證、警局報案三聯單、檢方不起訴處分書、公證書、商會證明、檢驗報告、鑑定報告等第三方公權力或專業機構出具之書面文件。
Q6政府呆帳怎麼從帳上消除?
備齊司法警憲商會等第三方證件 + 鑑定報告 + 人證筆錄 + 現場照片 + 經管人員職責說明,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通過後,方能正式核銷。
Q7政府機關呆帳怎麼申報損失?
先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蒐集第三方證件,撰寫經管人員職責說明,評估情節輕重後報該管審計機關,情節重大者先報主管機關核轉。
Q8機關財產損失要附哪些證件?
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之證明文件 + 鑑定報告 + 人證筆錄 + 現場照片 + 其他物證 + 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 + 經管人員應負職責之說明。
Q9主管機關核轉的程序怎麼跑?
情節重大案件先函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後再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必要時可派員實地調查。
Q10損失報核被審計退件怎麼辦?
先確認退件理由是文件不齊或事實認定不同。文件不齊照清單補件並附對照表;事實認定不同則準備佐證和經管人員書面說明,涉及金額重大者請主管機關提供額外背書。
Q11一般損失 vs 情節重大損失處理差別?
一般損失直接報該管審計機關;情節重大者(金額大、涉第三人、可能訴訟)須先報主管機關核轉。實務上保守從寬走核轉,避免被認定重大要回頭重做。
Q12審計法 vs 國有財產法的損失規範差在哪?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範「其他資產」(債權、權利),國有財產法第 35 條規範有體國有財產(土地、建物、財物);兩者程序、主管機關、所需證件清單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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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udit_act_detail_41 | national_property_act_35 |
|---|---|---|
| 規範對象 | 政府機關其他資產(債權、財產權利) | 國有財產(土地、建物、有體財產為主) |
| 審核程序 | 報該管審計機關 + 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核轉 | 依國有財產法主管機關層級審核 |
| 必備證件 | 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證明 + 鑑定報告 + 職責說明 | 依國有財產法及財產目錄管理規定 |
audit_act_detail_41
- 規範對象
- 政府機關其他資產(債權、財產權利)
- 審核程序
- 報該管審計機關 + 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核轉
- 必備證件
- 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證明 + 鑑定報告 + 職責說明
national_property_act_35
- 規範對象
- 國有財產(土地、建物、有體財產為主)
- 審核程序
- 依國有財產法主管機關層級審核
- 必備證件
- 依國有財產法及財產目錄管理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債權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 鑑定名詞
- 人證名詞
- 物證名詞
- 審計法 第 5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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