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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其他資產及有關證件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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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各機關遇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損失情事,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調查之。
  2. 2.前項所稱有關證件係指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範政府其他資產損失之核銷,須備齊司法、警憲、公證、商會證明文件報審計機關。

Q · 政府的呆帳要怎麼從帳上消掉?

備齊司法、警憲、商會等證件報審計機關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機關認列「其他資產」(債權與財產上權利)損失,須檢同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及經管人員職責說明,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情節重大者並應報主管機關核轉。承辦人員一句簽呈無法結案。

深度解讀

說到政府的財產,你大概想到的是土地、建築、辦公設備。但法律上有一塊很大的範圍叫「其他資產」,這條告訴你那是什麼:政府或機關所有的債權,以及其他財產上的權利。換句話說,政府借出去的錢、應該收回但還沒收回的款項、各種財產權利,全部算在裡面。這些東西出問題的時候(例如借出去收不回、權利消滅),不是承辦自己寫個呆帳就結案,要檢同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情節重大的還要主管機關核轉。第二項列出可接受的證件清單: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的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加上經管人員職責說明。少一份不行,籠統說明也不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債權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 鑑定名詞
  • 人證名詞
  • 物證名詞
  • 適名詞
  • 審計法 第 5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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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各機關遇有本法第五十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