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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會決字第 040185 號
要旨
函轉審計部有關各機關經管財物,因天然災害而致損失,其報損作業規定
主旨
函轉審計部有關各機關經管財物,因天然災害而致損失,其報損作業規定,請查照。
說明
依審計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審部伍字第九○三八七五號函辦理。
附件
審計部 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審部伍字第九○三八七五號主 旨:各機關經管財物,因天然災害而致損失,其報損作業,檢附之證明文件,除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外,如有取證之困難,可由內部審核人員開具財物損失證明;毀損之財物,如有立即清理處置之必要者,可循內部審核程序審核後,先行處理,再補辦報損手續,請查照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