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法定程序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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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將審計法第 52 條的「法定程序」明確鎖定為法定預算與預算法盈虧分配填補程序。
Q · 審計法第 52 條的「法定程序」到底是指什麼?
法定預算 + 預算法盈虧分配填補程序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審計法第 52 條所稱「法定程序」明確指兩件事:第一是「法定預算」,意即公營事業盈餘分配與虧損填補必須編入事業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第二是「預算法所規定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主要對應預算法第 85 條公營事業預算編列規定。本條把行政部門對「法定程序」的解釋空間關閉,所有金流都要走國會審查。
深度解讀
這是一條「定義條款」,看似平淡,實際上鎖住了一個非常關鍵的權力分配問題。審計法第52條規範公營事業盈餘怎麼分、虧損怎麼補。但「依法定程序」這四個字本身有解釋空間:是只要董事會同意就算?還是要送主管機關核定?或要進法定預算?本條把模糊的「法定程序」明確鎖定為兩件事:第一是法定預算(要編入預算經立法院通過),第二是預算法規定的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程序。這代表什麼?代表公營事業賺了錢不能董事會自己分掉,也不能行政部門自己決定怎麼補虧損,必須經過國會的預算審查。對你來說最重要的點:你是公營事業職工要分績效獎金、是政府想用公營事業盈餘填某個政策補貼、或是某公營事業連年虧損想用國庫補貼,全部要走預算法的法定程序,不能跳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預算法法規
- 審計法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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