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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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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前二條規定,提供資料,或為詳實之答復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04 條規定,機關未依規定提供採購資料或為詳實答復者,依審計法第 14 條第 2 項處理,可拒絕簽證、行政懲處或移送司法。

Q · 審計部要資料機關說沒有,會怎樣?

啟動審計法 14 條 2 項,個人究責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04 條,機關未依前二條(4202、4203)規定提供採購資料或為詳實答復者,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 14 條第 2 項處理,可拒絕簽證該筆支出、要求行政懲處實際承辦人員,重大隱匿時移送司法追究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或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責任穿透到個人,長官指令不會自動免責。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來函要資料,機關承辦人說「找不到」「沒有」「需要時間」,會發生什麼事?大多數人以為頂多再來一次公文,繼續拖。錯。這條把答案指向審計法第14條第2項,那是審計人員的核心職權條款:對於各機關未依規定提供帳冊文件或為虛偽答復者,審計人員可以拒絕簽證、要求行政懲處、必要時追究刑事責任。「不配合」三個字在審計面前不是拖延戰術,是引爆個人責任的那根火柴。對承辦人員來說,照長官指示「跟審計部說檔案找不到」可能不只是行政疏失,是把自己直接推進個人究責的火坑。長官的指令不會替你擋下責任,因為這條是針對「人」不是針對「機關」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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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4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前二條規定,提供資料,或為詳實之答復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