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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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稽察各機關採購,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及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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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5 規範採購違失四段處置鏈:通知改善、拒絕簽證、移送懲戒、移送司法,由輕到重啟動。
Q · 審計查到採購違失之後會怎麼處理?
啟動四段處罰鏈:改善、拒簽、懲戒、司法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5,審計機關發現採購有不合法定程序、與契約章則不符或不當情形之一,即可依審計法第 22 條至第 25 條及本細則第 14、15 條啟動處置程序。處置工具由輕到重分四段:通知改善、拒絕簽證、移送懲戒、移送司法。承辦人員可能被記過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重大案件涉及圖利、貪污會移送地檢署;廠商如有共同責任可能被列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不良廠商而停權。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發現政府採購有違失之後呢?很多人以為就是寫一份報告、給機關幾句難聽話就結束。實際的處置工具比這嚴厲得多。這條規定,發現「不合法定程序」「與契約章則不符」「不當」三種狀況之一,啟動審計法第22條到第25條的處置程序,再加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4、15條的細部操作。這四條形成一條由輕到重的處罰鏈:通知改善、拒絕簽證、移送懲戒、移送司法。承辦人員可能被記過,相關人員可能被追究刑責,廠商如果有共同責任也可能被列為政府採購法的不良廠商而停權。審計報告出爐的那一刻,案件的下一步走向就被這條法規鎖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稽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2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3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4 條條文
- 審計法 第 25 條條文
-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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