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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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執行情形及各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形,得通知其提供有關資料;遇有疑問,各該機關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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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2 條規定機關應提供採購資料並為詳實答復,不得以資料遺失為由拒絕。
Q · 審計部來函要資料能拒絕嗎?
不能。本條規定「應為詳實答復」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2,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執行與監督考核情形,得通知提供資料,各該機關「應為詳實之答復」。「應」是強制義務不是建議,「詳實」是品質要求不是隨便交差。即使資料部分遺失,也要在答復中說明遺失原因、可提供之替代佐證、補正計畫,不能單以「找不到」結案,否則本身構成違反義務的另一事實。
深度解讀
「我們不方便提供」這句話,在審計部面前不存在。本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採購執行情形和監督考核情形,得通知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遇有疑問機關「應」為「詳實」答復。注意這兩個關鍵字:「應」是強制義務,不是建議;「詳實」是品質要求,不是隨便交差。這意味著:機關不能拒絕提供,廠商不能含糊敷衍,連監督考核機關也得進來說明。承辦看到審計來函時的第一反應如果是「應付一下就好」,那他不只在害自己,也在害整個機關。一份不到位的答復會引發更深入的追查,原本只是抽查的案件可能變成全面調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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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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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