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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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1 條授權審計機關對政府採購全程隨時稽察,含七大注意事項,廠商與承辦皆受監督。
Q · 政府採購結案了還會被審計部查嗎?
會。本條規定「隨時」稽察,沒有時效保護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1 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相關作業,得就全案或各階段作業之全部或一部「隨時」稽察。「隨時」二字表示無時效限制,案件結案後三年五年都可能被回頭檢視。第二項並列出七大注意事項,從預算程序到內控有效性全面涵蓋。
深度解讀
政府每一筆採購從畫設計圖那一刻起,就有一雙眼睛跟著它跑完全程。這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對採購的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相關作業,「隨時」稽察。注意「隨時」這兩個字:不是每年抽查一次,是任何時候、任何階段、全案或局部,審計機關自己決定。第二項列出七大注意事項:預算程序、法定程序、執行績效、制度法令、內控有效性、政府採購主管機關監督、其他相關事項。這意味著什麼?廠商以為驗收結款就沒事了?錯。承辦以為標案結案就高枕無憂?錯。這條把「結案」這個概念從採購流程裡拿掉了,案件可能在三年五年後被回頭翻出來檢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稽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政府採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計法 第 5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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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