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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施行細則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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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隨時稽察,得就採購全案或各該階段作業之全部或一部稽察之。
  2. 2.審計機關辦理隨時稽察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採購是否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二、採購有無依照法定程序及契約、章則規定辦理。 三、採購之執行績效。 四、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內部審規章之建立情形。 五、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 六、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形。 七、其他與採購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1 條授權審計機關對政府採購全程隨時稽察,含七大注意事項,廠商與承辦皆受監督。

Q · 政府採購結案了還會被審計部查嗎?

會。本條規定「隨時」稽察,沒有時效保護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1 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相關作業,得就全案或各階段作業之全部或一部「隨時」稽察。「隨時」二字表示無時效限制,案件結案後三年五年都可能被回頭檢視。第二項並列出七大注意事項,從預算程序到內控有效性全面涵蓋。

白話解讀

政府每一筆採購從畫設計圖那一刻起,就有一雙眼睛跟著它跑完全程。這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對採購的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相關作業,「隨時」稽察。注意「隨時」這兩個字:不是每年抽查一次,是任何時候、任何階段、全案或局部,審計機關自己決定。第二項列出七大注意事項:預算程序、法定程序、執行績效、制度法令、內控有效性、政府採購主管機關監督、其他相關事項。這意味著什麼?廠商以為驗收結款就沒事了?錯。承辦以為標案結案就高枕無憂?錯。這條把「結案」這個概念從採購流程裡拿掉了,案件可能在三年五年後被回頭翻出來檢視。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1 條為審計機關行使採購稽察權限之程序性規範,依審計法第 59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本條建立兩大機制:稽察範圍涵蓋採購全流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相關作業)之全案或局部,且採「隨時」原則無時效保護;稽察依據則明定七大注意事項,作為審計人員審查重點與機關自我內控之對照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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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採購早就驗收完了,審計部還能查嗎?

可以。本條規定審計機關「隨時」稽察,沒有時效限制。即使五年、十年前的採購案,只要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都能調查。所以承辦和廠商的文件保存期都拉得很長。內行人提示:越是大型工程、越是有爭議的案件,越要保留完整的佐證鏈,包括所有會議紀錄、簽核流程、與廠商往來的正式文件。

Q2廠商會被審計部直接約談嗎?

本條規範對象是「各機關」,但實務上審計人員會透過機關要求廠商提供配合資料。第七項「其他與採購有關事項」涵蓋範圍很廣,廠商的履約文件、施工日誌、變更設計理由都可能被要求調閱。內行人提示:廠商與機關往來的每一份函文都要留底,包括不利於自己的部分,因為審計時被發現選擇性提供資料反而會被認定有問題。

Q3審計部稽察採購會看哪些事?

依本條第二項七大事項:預算程序、法定程序與契約章則、執行績效、制度法令與內部審核規章、內部控制有效性、政府採購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監督考核、其他相關事項。內行人提示:七項中以「內部控制有效性」與「執行績效」最具實質審查強度,準備資料時應優先確保此兩項佐證完整。

Q4審計法施行細則 42-1 條是什麼?

依審計法第 59 條第 1 項授權,規範審計機關對政府採購隨時稽察的範圍與七大注意事項,是政府採購監督機制中最具威懾力的條款之一。

Q5什麼叫「隨時稽察」?

字面意義即任何時候、任何階段都可發動稽察,無時效保護。結案後三年五年都可能被回頭檢視。

Q6七大注意事項是哪七項?

預算程序、法定程序與契約章則、執行績效、制度法令與內部審核規章、內部控制有效性、政府採購主管機關監督考核、其他相關事項。

Q7稽察的範圍包含哪些採購階段?

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就全案或各階段之全部或一部稽察。

Q8政府採購結案後還會被審計部查嗎?

會。本條「隨時稽察」無時效保護,案件結案後多年仍可能被翻檔。建議重大標案文件永久保存。

Q9被審計部稽察該怎麼準備?

確認稽察範圍 → 依七大事項分類文件 → 備齊佐證鏈(含簽核、會議紀錄、廠商往來函)→ 配合調閱 → 對指認事項書面回應。

Q10廠商該怎麼配合審計稽察?

透過機關提供履約文件、施工日誌、變更設計理由等資料,務必留底所有往來函文(含不利於己的部分),切忌選擇性提供。

Q11稽察結果不利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依審計法相關條文處置,包括糾正、追繳、移送懲戒委員會或司法機關偵辦,承辦個人及機關均可能受影響。

Q12審計稽察 vs 政風稽核差在哪?

審計部稽察是外部監督(監察院體系),政風是機關內部監督。前者依本條無時效,後者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udit_law_inspectionprocurement_law_reviewinternal_audit
規範對象各機關(含使用該機關採購結果者)採購機關 + 廠商機關自身
時效保護無(隨時)有(依採購法各章節時效)依機關自定週期
範圍規劃至驗收全程或局部招標公告至驗收結束機關自定
處置強度可移送懲戒、追繳、糾正停權、罰鍰、解約內部行政懲處

audit_law_inspection

規範對象
各機關(含使用該機關採購結果者)
時效保護
無(隨時)
範圍
規劃至驗收全程或局部
處置強度
可移送懲戒、追繳、糾正

procurement_law_review

規範對象
採購機關 + 廠商
時效保護
有(依採購法各章節時效)
範圍
招標公告至驗收結束
處置強度
停權、罰鍰、解約

internal_audit

規範對象
機關自身
時效保護
依機關自定週期
範圍
機關自定
處置強度
內部行政懲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第 20 条(検査の対象)+ 第 24 条(随時検査)
韓國감사원법 제 22 조(직무대상)+ 제 25 조(계산서 등의 제출)
中國审计法 第 16 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 36 条(专项审计调查)
德國BHO § 89 ff.(Rechnungsprüfung)+ BRHG § 2(Prüfungsbefugnisse des Bundesrechnungshofes)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L.111-3(compétence générale)+ L.111-7(contrôl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美國GAO Yellow Book(Generally Accepted Government Auditing Standards)+ FAR Part 42 Subpart 42.1(contract audit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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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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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1 條規定:「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