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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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03 條規定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效益分析、查核紀錄及完工效益評估資料,應送審計機關備查。
Q · 政府巨額採購完工驗收後就沒事了嗎?
不是。資料還要送審計部把關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03 條,各機關向採購主管機關(工程會)提報之巨額採購使用情形、效益分析、工程會派員查核紀錄、以及對已完成重大採購事件所作的效益評估,全部要轉送該管審計機關。換言之,採購主管機關和審計機關是接力監督關係,業主驗收後仍須面對審計部的事後檢視。
深度解讀
政府每年採購支出超過一兆。這些錢究竟用得是不是有效率?採購完之後達到原本承諾的效益了嗎?這條規範的就是答案的「資料流動路徑」。各機關提報給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工程會)的巨額採購使用情形、效益分析、實地查核紀錄、重大採購事件的效益評估,全部要轉送該管審計機關。換句話說,從採購評選到完工驗收,每一份重要文件都會匯流到審計部桌上。對一般民眾來說,這是政府採購黑箱被打開的關鍵閥門:每一筆大金額的政府支出都被另一個獨立機關檢視。對得標廠商來說,業主驗收只是第一關,審計查核才是真正的硬仗,每一份履約文件都要做到能撐得住事後檢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政府採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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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