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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4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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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與該主管機關派員查核及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所作效益評估等資料,應送該管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03 條規定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效益分析、查核紀錄及完工效益評估資料,應送審計機關備查。

Q · 政府巨額採購完工驗收後就沒事了嗎?

不是。資料還要送審計部把關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03 條,各機關向採購主管機關(工程會)提報之巨額採購使用情形、效益分析、工程會派員查核紀錄、以及對已完成重大採購事件所作的效益評估,全部要轉送該管審計機關。換言之,採購主管機關和審計機關是接力監督關係,業主驗收後仍須面對審計部的事後檢視。

深度解讀

政府每年採購支出超過一兆。這些錢究竟用得是不是有效率?採購完之後達到原本承諾的效益了嗎?這條規範的就是答案的「資料流動路徑」。各機關提報給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工程會)的巨額採購使用情形、效益分析、實地查核紀錄、重大採購事件的效益評估,全部要轉送該管審計機關。換句話說,從採購評選到完工驗收,每一份重要文件都會匯流到審計部桌上。對一般民眾來說,這是政府採購黑箱被打開的關鍵閥門:每一筆大金額的政府支出都被另一個獨立機關檢視。對得標廠商來說,業主驗收只是第一關,審計查核才是真正的硬仗,每一份履約文件都要做到能撐得住事後檢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政府採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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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3 條規定:「各機關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與該主管機關派員查核及對已完成之重大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