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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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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100 條已刪除,現行無法律效力,相關業務改依母法審計法或其他現行條文辦理。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100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業務改依母法處理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100 條已刪除,目前無現行法律效力。原規範事項已轉移至其他條文或回歸母法審計法直接適用。涉及審計實務應參酌現行有效條文與母法相關規定;研究舊案件原處分依據時,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區查閱刪除前條文文字。

深度解讀

本條已被刪除。歷史上曾為審計程序中的特定細節規定,隨著母法審計法的修正與行政實務調整,相關事項已轉移至其他條文或回歸母法直接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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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