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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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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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已刪除,條文文字不存在,引用本條作為現行依據將構成法律狀態認知錯誤。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為什麼是「(刪除)」?還能引用嗎?
不能。本條已刪除,引用即錯誤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已經被立法者主動刪除,整條從現行法規裡拿掉,連條文文字都不存在,只剩「(刪除)」三個字佔位。如果你在舊判決、舊教科書、舊函釋或舊釋字裡看到「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那是當時的法律狀態,不是現在的法律狀態。任何訴狀、簽呈、學術論文若以本條作為現行依據引用,即為實體錯誤。本條唯一的研究價值是幫助理解過去某個時點的審計程序邏輯。
深度解讀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已經被刪除。這不是條文還在但被宣告無效,是整條從法規裡被拿掉,連文字都不存在。如果你在舊判決、舊教科書、舊函釋裡看到「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你必須意識到:那是當時的法律狀態,不是現在的法律狀態。引用已刪除條文當作現行依據,是訴狀和簽呈最常見的致命錯誤之一。已刪除條文唯一的價值,是幫助你理解過去某個時點的法律邏輯,僅此而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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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