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69 條(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之通知及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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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造冊通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審計機關得派員監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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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經管債券機關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應造冊通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派員監視。
Q · 政府公債到期銷毀,誰來確認沒有人動手腳?
造冊通知審計機關+必要時派員監視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69條,經管債券機關(通常是財政部國庫署或央行相關單位)於債券抽籤還本及銷燬時,必須將編號、面額、處置方式造冊通知審計機關。此外審計機關有裁量權,認為必要時可派員到場監視銷燬過程。這是公債信用透明度的法定保險絲,缺一道程序就構成審計糾正事由。
深度解讀
政府發行的公債,到期要還錢給債券持有人,這個過程叫「抽籤還本」;舊的、已償還的債券要銷毀,避免重複流通造成混亂。聽起來很技術,但這牽涉到一個重要問題:誰來確認這個過程沒有人動手腳?這條規則設計了兩道關卡。第一道,經管債券的機關(通常是國庫署或央行相關單位)必須造冊通知審計機關,把每一張要還本、要銷毀的債券編號、面額、日期清清楚楚列出來。第二道,審計機關覺得有必要時可以派員到現場親眼看著銷毀。對你來說,這條的價值不在於你會去現場監督,而在於它告訴你:政府的每一筆債務償還和憑證銷毀,都有第三方在盯。如果哪天爆出公債醜聞,第一個該被追問的就是有沒有按這條的程序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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