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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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已刪除,於現行法體系中不具規範效力,條號僅為維持編號連續性而保留。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還能用嗎?
不行,本條已刪除,無規範效力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已刪除,現行法體系中本條不具任何規範效力。條號保留是為了維持施行細則整體條文編號的連續性,便於對照舊版規範。如需引用相關規定,請改查同法仍有效之條文(如第 2601 條關於資訊檔案送審),或向審計部詢問現行作業依據。
深度解讀
本條已從審計法施行細則中刪除。如需了解原條文內容、刪除年份及立法理由,請查閱立法院公報、行政院公報或審計部公告。在現行法體系中,本條號保留以維持條文編號的連續性,但已不具任何規範效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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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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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