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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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已刪除,於現行法體系中不具規範效力,條號僅為維持編號連續性而保留。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還能用嗎?
不行,本條已刪除,無規範效力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已刪除,現行法體系中本條不具任何規範效力。條號保留是為了維持施行細則整體條文編號的連續性,便於對照舊版規範。如需引用相關規定,請改查同法仍有效之條文(如第 2601 條關於資訊檔案送審),或向審計部詢問現行作業依據。
白話解讀
本條已從審計法施行細則中刪除。如需了解原條文內容、刪除年份及立法理由,請查閱立法院公報、行政院公報或審計部公告。在現行法體系中,本條號保留以維持條文編號的連續性,但已不具任何規範效力。
法律定性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為已刪除之行政命令條文。在現行台灣法律體系中,已刪除條文仍保留條號以維持條文編號連續性,但不具任何規範效力,亦不得作為法律行為或行政處分之依據。如需查考原條文內容、刪除年份及立法理由,須查閱立法院公報、行政院公報或審計部歷次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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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體系中不具規範效力。條號保留是為了維持施行細則整體條文編號的連續性,便於對照舊版規範。
Q2為什麼已刪除條文還保留條號?
維持施行細則整體條文編號連續性,避免修正後重新編號造成援引混亂。這是大陸法系及日本法之共通技術慣例。
Q3想知道原條文內容怎麼查?
查閱立法院公報、行政院公報或審計部歷次修正公告,或洽審計部秘書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亦提供歷次修正對照表。
Q4已刪除條文還能拿來引用嗎?
不能作為法律行為或行政處分之依據,僅限歷史考查、學術研究與條號對照用途。實務上引用已刪除條文於書狀或處分書中,會被法院或上級機關認定為法律見解錯誤。
Q5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是什麼?
已刪除之行政命令條文,於現行法體系中不具規範效力,條號保留僅為維持編號連續性。
Q6什麼叫已刪除條文?
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廢止之法規條文,標示「(刪除)」字樣,無任何規範效力,但條號通常保留。
Q7什麼是審計法施行細則?
依審計法授權,由考試院、行政院、監察院會銜訂定之執行命令,規範審計部執行職權之具體程序與技術細節。
Q8條號保留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立法技術慣例,目的是維持整體編號連續性,避免修正後重編號造成援引混亂,不代表條文仍部分有效。
Q9怎麼查已刪除條文的原始內容?
查閱立法院公報、行政院公報、審計部歷次修正公告,或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之修正沿革對照表。
Q10怎麼找替代本條的現行有效條文?
查同法(審計法施行細則)目錄找功能相近之有效條文,或直接洽審計部秘書處詢問現行作業依據。
Q11想引用審計法相關規定怎麼辦?
改查同法仍有效之條文(如第 2601 條資訊檔案送審),或審計法本法之相關規定,避免引用已刪除條文。
Q12如何確認某條是否已刪除?
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條文內容,若標示「(刪除)」即為已刪除;若有實質內容則為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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