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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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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已刪除,於現行法體系中不具規範效力,條號僅為維持編號連續性而保留。

Q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還能用嗎?

不行,本條已刪除,無規範效力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00 條已刪除,現行法體系中本條不具任何規範效力。條號保留是為了維持施行細則整體條文編號的連續性,便於對照舊版規範。如需引用相關規定,請改查同法仍有效之條文(如第 2601 條關於資訊檔案送審),或向審計部詢問現行作業依據。

深度解讀

本條已從審計法施行細則中刪除。如需了解原條文內容、刪除年份及立法理由,請查閱立法院公報、行政院公報或審計部公告。在現行法體系中,本條號保留以維持條文編號的連續性,但已不具任何規範效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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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