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城鄉計畫業務,指依法令辦理國土計畫、都市及城鄉規劃設計、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區域計畫、區域規劃、國家公園計畫等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2條,該條條文沒有提供具體的內容。因此,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信息,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或例子。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