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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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建築管理業務,指依建築法令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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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規定所指的辦理建築管理業務是指按照建築法規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相關業務。例如,建築師在辦理建築照管時,必須依據法規進行相關文件的審查和核准,以確保建築工程的合法和安全。這些業務的辦理和管理需要遵守《建築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建築活動的合規性和公正性。公職人員在辦理這些業務時,應該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行為,以確保行政公正和人民利益的保護。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建築法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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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