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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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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建築管理業務,指依建築法令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規定所指的辦理建築管理業務是指按照建築法規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相關業務。例如,建築師在辦理建築照管時,必須依據法規進行相關文件的審查和核准,以確保建築工程的合法和安全。這些業務的辦理和管理需要遵守《建築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建築活動的合規性和公正性。公職人員在辦理這些業務時,應該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行為,以確保行政公正和人民利益的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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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建築管理業務,指依建築法令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