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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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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工務業務,指辦理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維護、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景觀與其他公共工程之施工及工程管理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0條,辦理工務業務指的是在地面上下進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維護、拆除構造物及其相關設備、以及改變自然環境的行為。這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景觀等公共工程的施工和工程管理業務。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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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工務業務,指辦理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維護、拆除構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