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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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工務業務,指辦理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維護、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景觀與其他公共工程之施工及工程管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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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0條,辦理工務業務指的是在地面上下進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維護、拆除構造物及其相關設備、以及改變自然環境的行為。這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景觀等公共工程的施工和工程管理業務。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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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