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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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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法官、檢察官,指依法官法所定之法官及檢察官;所稱戰時軍法官,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執行職務之軍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解釋,該條所稱的法官和檢察官是指根據法官法所規定的法官和檢察官。而所稱的戰時軍法官則是指根據軍事審判法規定,在戰時負責辦理偵查、審判和執行職務的軍法官。 舉例來說,根據法官法第2條第1項,法官是指經過法官法所規定程序任命的人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等。而檢察官則是指檢察官法所規定的經過相應程序任命的人員,例如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地方法院檢察官等。 而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條,戰時軍法官是指在戰時執行軍事審判工作的軍人,包括軍事法院軍法官、軍事檢察官等。 在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時,根據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法官和檢察官的範疇應參照法官法的定義,戰時軍法官的範疇則應參照軍事審判法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 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法官法法規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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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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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法官、檢察官,指依法官法所定之法官及檢察官;所稱戰時軍法官,指依軍事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