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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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解釋,該條所稱的法官和檢察官是指根據法官法所規定的法官和檢察官。而所稱的戰時軍法官則是指根據軍事審判法規定,在戰時負責辦理偵查、審判和執行職務的軍法官。 舉例來說,根據法官法第2條第1項,法官是指經過法官法所規定程序任命的人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等。而檢察官則是指檢察官法所規定的經過相應程序任命的人員,例如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地方法院檢察官等。 而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條,戰時軍法官是指在戰時執行軍事審判工作的軍人,包括軍事法院軍法官、軍事檢察官等。 在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時,根據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法官和檢察官的範疇應參照法官法的定義,戰時軍法官的範疇則應參照軍事審判法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法官法法規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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