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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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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之職稱,而其實際所掌職務權限內容與該職稱相當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解釋,該條所稱的職務人員是指實際掌握與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職稱相等的職務權限的人員。這意味著即使沒有使用這些職稱,但其實際掌握的職責與這些職稱相當的人也受到該法的適用。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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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