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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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之職稱,而其實際所掌職務權限內容與該職稱相當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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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解釋,該條所稱的職務人員是指實際掌握與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職稱相等的職務權限的人員。這意味著即使沒有使用這些職稱,但其實際掌握的職責與這些職稱相當的人也受到該法的適用。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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