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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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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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該法所指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是指根據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財團法人。具體來說,根據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是指「當政府將公共財產、資金或其他財產捐助予財團法人」的情形。而根據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三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還包括「當政府出資、出獎、出借或擔保貸款予財團法人」的情形。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政府部門將一筆資金捐助給一個非營利的財團法人,這個財團法人就可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另外,如果政府部門提供擔保貸款給一個財團法人,該財團法人也可以被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以上是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解釋,並且舉出了相關的範例。
- 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條文
- 財團法人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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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