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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2.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3.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4.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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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委任」第一至第五職等 「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peggy8000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官等職等併立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