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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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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2. 2.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3. 3.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4. 4.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公務人員的任用根據官等及職等進行。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而職等則分為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其中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舉例來說,根據這個法條,薦任的職等為第六至第九職等,這意味著某個職位如果是薦任制度,其職等範圍應在第六至第九職等之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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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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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