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最新筆記
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委任」第一至第五職等
「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peggy8000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官等職等併立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