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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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 2.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 3.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 4.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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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公務人員的任用根據官等及職等進行。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而職等則分為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其中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舉例來說,根據這個法條,薦任的職等為第六至第九職等,這意味著某個職位如果是薦任制度,其職等範圍應在第六至第九職等之間。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750408 制定)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係採取簡薦委與職位分類兩制之架構及其優點,便於將來新制實施時現職人員改任換敘,並易於與其他相關任用制度相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50408 制定)
本條係採取簡薦委與職位分類兩制之架構及其優點,便於將來新制實施時現職人員改任換敘,並易於與其他相關任用制度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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