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 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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