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 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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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本人、家屬、生活費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者四類對象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人身保險利益。
Q · 我可以幫哪些人投保壽險?
只有四款人:家屬、養你的人、欠你錢的人、幫你管錢的人
依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是壽險契約成立的前提。法律限定列舉四款關係:第一款本人或家屬(民法第 1123 條永久共同生活同居一家之人)、第二款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第三款債務人、第四款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不符合任一款者保險利益不存在,依保險法第 17 條契約失其效力,保險公司可拒絕承保或拒賠。
深度解讀
你能幫誰買人壽保險?不是你想保誰就保誰。保險法在這裡畫了四條線,只有跟你有特定關係的人,你才有資格替他們的命投保。第一,你自己和家屬,這最直覺。第二,養你的人,付你生活費或學費的那個人倒了,你的經濟來源就斷了,這份依賴本身就是保險利益。第三,欠你錢的人,債務人死了你的債可能收不回來。第四,幫你管錢管事的人,你的會計師、財務顧問、基金經理人,他們出事你的資產管理會出問題。這四條線背後的邏輯只有一個:那個人出事,你會有實質的經濟損失。沒有這層利害關係,你就不能替別人買壽險。為什麼?因為法律不允許你對一個跟你無關的人的生死下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要保人名詞
- 保險利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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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