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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 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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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6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民法1122、1123 3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例如同居伴侶)。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利益 避免道德危險 17,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契約特別生效要件,立法者預設16這些人道德危險比較低 🔵葉啟洲師(極少數說): 16規範太狹隘,使一些道德危險比較低之人無法投保、非常不喜歡本條,因為這些人道德危險不見得比較低、主張16條只是「例示性」規定 * 修正草案草稿 I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 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II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 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 無效。 III 團體保險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江國朝師、葉啟洲師: 認為不用再修16了,直接刪除即可,回歸105,德國法「人身保險」不需要保險利益
wx68
2 years ago
避免道德危險(主觀危險)的具體規定
solinvictus
2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江朝國師:§16為立法錯誤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與自己生命身體的關係
janaijiang
2 years ago
修正草案內容 I.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 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II.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 之生命或身體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 無效。 III.團體保險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rondiar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ㄧ、所謂家長與家屬關係,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於一家之人,且彼此間不以具有親屬關係為限。 二、爭點: 1、配偶未同居:學說有認為若精神上或經濟上有緊密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保險利益,應有修法補充之必要。 2、已出嫁且獨立生活之女兒:實務見解採文意解釋,認為並無同居一家且未永久共同生活,故無保險利益。
aiko101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實務:家屬要同居一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所以嫁出去的女兒沒有保險利益。 (據說研擬修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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