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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 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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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你買了保險,那麼你可以讓以下幾種人受益:1. 你自己或你的家人;2. 你需要支付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3. 欠你錢的人;4. 管理你財產或利益的人。舉個例子,如果你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你可以讓你的配偶或孩子成為受益人,這樣如果你不幸去世,他們就可以得到保險金來支付生活費或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