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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35 條(特別清算之要件)

  1. 1.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2. 2.第二百九十四條關於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於特別清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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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5 條規定: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時,法院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

Q · 公司清算卡住或帳本有疑,能讓法院介入嗎?

依公司法第 335 條,清算過程出現顯著障礙(如清算人拖延、資產去向不明、債權人搶分配)時,債權人、清算人、股東皆可聲請法院命令開始特別清算;若帳面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則僅限清算人聲請。特別清算一旦開始,依準用第 294 條,所有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所有債權人回到同一框架公平處理。

白話解讀

普通清算走到一半,卡住了。可能是清算人查不到公司的真實資產狀況,可能是有人故意隱匿財產,可能是債權人之間搶成一團誰也不讓誰。又或者,帳面上公司說負債大於資產,但有人懷疑這個數字是假的。這兩種情況下,法律不讓你在泥沼裡耗下去。債權人、清算人、股東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讓法院下令開始「特別清算」。特別清算跟普通清算最大的差別是:法院直接介入監督。一旦特別清算開始,正在進行的破產程序、和解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全部停下來,所有債權人在同一個框架下處理,不准各跑各的。有一個關鍵細節:如果是「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嫌疑」這種情況,只有清算人能聲請,債權人和股東不行。因為只有清算人才有能力從內部檢視帳目是否灌水。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5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啟動要件。當普通清算發生顯著障礙,或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並準用第 294 條停止破產、和解及強制執行程序,建立法院監督下的統一清算框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可以聲請特別清算?

清算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或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時。

Q2誰可以聲請特別清算?

債權人、清算人、股東皆可;但負債不實之嫌這款,僅清算人能聲請。

Q3特別清算跟破產有什麼不同?

特別清算是公司法程序,清算人續執法院監督;破產是破產法程序,由破產管理人接管。

Q4什麼叫清算顯著障礙?

清算人不盡職、資產去向不明、債權人分配僵局等具體事實。

Q5特別清算開始後其他程序會怎樣?

準用第 294 條,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Q6法院可以主動啟動特別清算嗎?

可以。條文寫依職權,法院監督普通清算過程發現異常即可主動裁定。

Q7聲請特別清算要附什麼證據?

障礙具體事實(清算人逾期報告、資產去向不明、分配僵局紀錄)加上債權證明。

Q8特別清算可以轉成破產嗎?

可以,依公司法第 335-2 條,特別清算中發現資不抵債可轉破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rdinary_liquidationspecial_liquidationbankruptcy
主導者清算人自主執行清算人續執,法院監督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全面接管
啟動門檻公司解散即啟動清算有顯著障礙 / 負債不實之嫌確定資不抵債、不能清償
聲請人公司自行進行債權人 / 清算人 / 股東;不實之嫌僅清算人債務人 / 債權人
對強制執行影響不停止準用 294 條,當然停止破產宣告後當然停止
適用情境公司正常結束營業公司有救但走歪了公司已無救、資不抵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510 条(特別清算開始の命令)
🇰🇷 韓國상법 제520조 이하(특별청산 개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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