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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36保全處分之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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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前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提前為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36 條規定,法院於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依聲請或職權提前為第 339 條之保全處分,凍結公司資產防止脫產。

Q · 公司還沒正式進入特別清算,法院就能凍結它的資產嗎?

可以。336 條讓法院提前開槍

依公司法第 336 條,法院在正式裁定開始特別清算之前,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前為第 339 條之保全處分,包括禁止財產處分、禁止個別清償等。這條的目的是堵住聲請到裁定之間的時間差,避免公司負責人趁機脫產。對債權人來說,這是聲請特別清算時可同步發動的保全工具。

白話解讀

公司出了大問題要進特別清算,法院正式下令之前通常有一段空窗期。這段空窗期最危險:公司負責人可能趁機轉移資產、偷偷還特定債權人的錢、把值錢的東西搬走。336 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空窗。它讓法院在還沒正式啟動特別清算之前,就能先動手凍結公司的財產處分、禁止個別清償,甚至做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準用第 339 條的處分權限)。對債權人來說,這條的存在等於一道防火牆:你不需要等到法院正式下令才開始保護自己的債權,只要聲請特別清算的程序一啟動,法院就有權先把公司的手綁起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3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程序的預防性保全條款。當有人依第 335 條聲請開始特別清算後、法院尚未正式作成命令開始之裁定前,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提前為第 339 條所定之保全處分,凍結公司財產處分權與個別清償行為,避免脫產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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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還沒正式開始清算,就能凍結公司資產?

可以。336 條的立法目的就是填補聲請到裁定之間的保護空窗。法院可以依聲請人請求或自己主動為之,準用第 339 條的處分項目,包含禁止財產處分、禁止個別清償等。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院對提前保全的裁准率相當高,因為法官也知道空窗期是脫產高風險期。

Q2哪些人可以聲請這個提前保全?

依第 335 條有權聲請開始特別清算的人:債權人、清算人、股東。但要注意,如果是主張「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嫌疑」而聲請的,只有清算人可以。你的身分決定了你能走哪條路。內行人提示:債權人聲請時附上債權證明文件和公司脫產跡象,會讓法院更快做出裁定。

Q3公司法第 336 條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的提前保全條款。法院在還沒正式裁定特別清算前,就能凍結公司資產防止脫產。

Q4提前保全處分能凍結哪些東西?

準用第 339 條範圍:禁止公司處分財產(不動產、股權、現金)、禁止對個別債權人優先清償、禁止特定資產轉讓、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Q5什麼叫「依職權」發動保全?

法院不需要等當事人聲請,可以自己主動做出保全處分。336 條明文允許這種主動權,因為法官清楚空窗期是脫產高風險期。

Q6「特別清算」和一般清算差在哪?

一般清算是公司自主進行;特別清算是當財務顯著惡化或負債超過資產時,由法院監督進行的強制性程序。

Q7怎麼聲請 336 條提前保全?

在聲請開始特別清算(335 條)時一併聲請,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具體指明要凍結什麼資產,附上對方脫產跡象的證據。

Q8聲請 336 條保全要附什麼證據?

公司財產異常處分紀錄(不動產過戶、銀行帳戶移轉)、優先清償特定債權人的跡象、低價脫售資產的證據、債權證明文件。

Q9法院多久會裁定 336 條保全?

實務上裁准率高且速度快,緊急案件可能聲請當天到一週內裁定,因為空窗期就是時間敏感的場景。

Q10336 條保全聲請要繳費用嗎?

保全處分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收取,數額相對民事訴訟低。具體金額依聲請保全的標的價值而定。

Q11336 條保全 vs 一般民事假扣押差在哪?

336 條是公司法在特別清算程序中的內建工具,無需提供擔保金;民事假扣押是一般債權保全,多須提供擔保金且程序獨立。

Q12336 條 vs 339 條差在哪?

339 是特別清算正式開始後的保全項目清單;336 是把 339 的處分權「提前」到命令開始前使用的特別授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会社法第540条(特別清算開始の申立て後における財産の保全処分)
德國InsO § 21(einstweilige Anordnungen im Insolvenzeröffnungsverfahren)
美國11 U.S.C. § 105(a)(preliminary injunctions in bankruptcy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減資、募集公司債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呈請之,其他登記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呈請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法院依前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提前為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處分。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減資、募集公司債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呈請之,其他登記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呈請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法院依前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提前為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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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36 條規定:「法院依前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提前為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